法律分析:
(1)网络开设赌场罪认定在客观方面,以营利为目的,借助互联网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涵盖建立赌博网站接受投注、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参与利润分成等情况。这表明只要有利用网络进行此类组织赌博的行为,就可能符合该罪的客观要件。
(2)主观方面,行为人要有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若只是出于娱乐或亲友间小范围活动且无营利目的,则不构成此罪。这明确了主观故意和营利目的是定罪的关键因素。
(3)对于受雇佣在赌场从事特定活动的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领取高额固定工资外,一般不认定为共犯。这体现了对不同人员作用的区分对待。
提醒:网络赌博危害大,组织网络赌博可能构成犯罪。若涉及相关疑问,因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客观认定:判断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传输赌博视频、数据来组织赌博活动,像建立赌博网站接受投注、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参与利润分成等情况都符合。
(二)主观认定:看行为人是否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若只是为娱乐或亲友小范围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不构成此罪。
(三)人员认定:受雇佣为赌场做事的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拿高额固定工资外,一般不算开设赌场罪共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客观层面,以营利为目的,借助网络传输赌博视频、数据来组织赌博。如建赌博网站接受投注、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当代理接受投注、参与利润分成等。
2.主观上,行为人要有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组织网络赌博赚钱。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娱乐或亲友小范围活动不算此罪。
3.受雇在赌场工作的人员,除参与分成或拿高额工资外,一般不算开设赌场罪共犯。
结论:网络开设赌场罪认定需从客观和主观两方面考量,客观上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组织赌博活动,主观上需有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不构成此罪,受雇人员一般情况不认定为共犯。
法律解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网络开设赌场罪的认定有明确标准。客观层面,以营利为目的,借助互联网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并组织赌博活动,如建立赌博网站接受投注等多种情形都符合该罪客观表现。主观上,行为人必须是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实施组织网络赌博活动。若只是出于娱乐或亲友间小范围活动,没有营利目的,则不构成此罪。对于受雇佣在赌场工作的人员,通常除参与利润分成或领取高额固定工资外,不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共犯。如果对网络开设赌场罪认定还有其他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准确详细的法律建议。
网络开设赌场罪认定需从客观行为、主观目的及特殊人员认定三方面考量。客观上,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如建网站接受投注、提供网站供人组织赌博、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参与利润分成等。主观上,行为人要有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若仅为娱乐或亲友小范围活动则不构成此罪。对于受雇在赌场从事相关活动人员,除参与分成或领高额固定工资,一般不认定为共犯。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司法机关应加强对网络赌博活动的监管和打击力度,准确认定犯罪行为。
2.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对网络开设赌场罪的认识,避免因无知参与违法活动。
3.对于受雇人员,要明确其责任界限,避免不当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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