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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

陈* 山西-阳泉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1.13 10:36:51 344人阅读

隐名股东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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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离婚时股权对应的财产权益分割要依具体情形判断。若股权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分割。
1.夫妻双方可先协商分割,比如一方补偿另一方折价款,或者双方分割股权。
2.协商不成且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要考虑其他股东意见。若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东配偶可成为公司股东;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额,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分割;若过半数股东既不同意转让也不愿购买,视为同意转让,股东配偶可成为公司股东。
3.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按一般财产分割原则平均分割。

建议夫妻双方尽量协商解决股权分割问题,减少矛盾。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及时与其他股东沟通明确其态度。

2025-11-13 12:54: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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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隐名股东离婚时,若名下股权属夫妻共同财产,可进行分割。夫妻双方可先自行协商分割方案,比如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折价款,或者双方直接分割股权。
(2)当协商不成且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要考虑其他股东的意见。若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东配偶能成为公司股东;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额,可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分割;若过半数股东既不同意转让也不愿购买,视为同意转让,股东配偶可成为公司股东。
(3)若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按一般财产分割原则,通常平均分割。

提醒:
隐名股东离婚分割股权情况复杂,不同公司类型和股东态度影响分割结果。建议遇到此类问题咨询专业人士,获得准确法律建议。

2025-11-13 12:52: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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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隐名股东离婚分割名下股权对应财产权益时,夫妻双方应先尝试协商,可选择一方补偿另一方折价款或者双方分割股权。
(二)协商不成且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要关注其他股东意见。若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东配偶能成为公司股东;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额,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分割;若过半数股东既不同意转让也不愿购买,视为同意转让,股东配偶成为公司股东。
(三)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按照一般财产分割原则平均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2025-11-13 12:23: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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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名股东离婚时,名下股权财产权益分割看情况。若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能分割。先由夫妻协商,可一方补偿另一方折价款,也可分割股权。
2.协商不成,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要考虑其他股东意见。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配偶可成股东;过半数不同意但愿买出资额,分割转让所得;既不同意也不买,视为同意转让,配偶成股东。
3.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按一般财产分割原则,通常平均分割。

2025-11-13 11:28: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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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隐名股东离婚时,名下股权对应的财产权益分割要依具体情况而定。若属夫妻共同财产,可先协商分割;协商不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需考虑其他股东意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按一般财产分割原则平均分割。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当隐名股东名下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时,夫妻双方有优先协商分割的权利,可选择一方补偿另一方折价款或共同分割股权。若协商无果,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需依据其他股东的态度来决定。若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东配偶可成为公司股东;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以同等价格购买,可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分割;若过半数股东既不同意转让也不愿购买,视为同意转让,股东配偶可成为公司股东。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则按一般财产分割原则平均分割。若您在隐名股东离婚股权分割方面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1-13 10:48:20 回复

一、隐名股东退股,新的隐名股东的权利如何体现我国的《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这说明目前我国已明确显名股东的概念,并规定了其享有的权利义务。而对于“隐名股东”的概念却未做明确规定。二、我国司法实践中对“隐名股东”所持的态度虽然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隐名股东,但是在司法界都倾向于承认隐名股东这一概念。我们可以理解为只要已进行实际出资并且有相关的内部协议约定股权比例或者权利义务,一般都被认定为该公司的隐名股东。当然对于隐名股东股东资格的认可主要分两种情况来对待。对于处理公司内部纠纷时,一般是承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的。这主要也是从尊重契约自由的原则上考虑,既然公司内部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对于权利义务都事先有了约定,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该予以承认。而在处理公司外部的纠纷时,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的利益,则更多的体现公示主义原则,一般只承认显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即应该向已公示的股东追索相关权利义务。三、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东撤资的限制依照公司维持原则以及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第36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即公司的股东不能以任何理由变相撤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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