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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起始时间如何计算确定

钟** 河南-郑州 强制措施咨询 2025.11.13 08:23:35 363人阅读

刑拘起始时间如何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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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拘起始时间从被拘留人实际被限制人身自由那一刻起算。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拘留人出示的拘留证上的执行拘留时间就是起始时间。
2.若犯罪嫌疑人在传唤讯问过程中被拘留,从被带至公安机关起已被限制人身自由,这段时间应计入刑拘期限。
3.实践中以宣布刑事拘留时的时间计算起始时间,即便之后送看守所羁押,送押时间也不影响起始时间确定。并且刑拘期间开始当日不计入,从次日起算,期满之日为最后一日。
解决措施和建议: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准确记录执行拘留时间,确保拘留程序合法合规。在传唤讯问时,也要做好时间记录,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同时,相关人员应熟知刑拘期限计算规则,避免出现计算错误。

2025-11-13 12:18: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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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刑拘起始时间通常是被拘留人实际被限制人身自由的那一刻,公安机关出示的拘留证上的执行拘留时间可作为依据。
(2)当犯罪嫌疑人在传唤讯问中被拘留,从其被带至公安机关起,因已被限制人身自由,这段时间会计入刑拘期限。
(3)实践中,以宣布刑事拘留的时间来计算刑拘起始时间,不过要及时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送押时间不影响起始时间的确定。
(4)刑拘期间开始的当日不算入,从次日起算,刑拘期满之日就是最后一日。

提醒:
在涉及刑拘问题时,要留意起始时间的准确界定,不同情况可能存在差异,若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1-13 11:26: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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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刑拘起始时间认定标准,以被拘留人实际被限制人身自由时刻为准,若在传唤讯问中被拘留,从被带至公安机关时起算。
(二)公安机关严格按规定出示拘留证,拘留证上执行拘留时间作为起始时间的重要依据。
(三)宣布刑事拘留时记录时间,及时送看守所羁押,送押时间不影响起始时间确定。
(四)计算刑拘期间时,开始当日不计入,从次日起算,期满日为最后一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这里虽然未直接规定起始时间计算方式,但明确从被拘留那一刻起进入相关程序,侧面说明起始时间应从实际限制人身自由起算。

2025-11-13 09:44: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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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拘起始时间从被拘留人实际失去自由那一刻开始算。公安机关拘留人要出示拘留证,证上执行拘留时间就是起始时间。
2.若犯罪嫌疑人在传唤讯问中被拘留,从被带到公安机关起,已限制自由,这段时间算入刑拘期限。
3.实践中按宣布刑拘时间算起始时间,要及时送看守所,送押时间不影响起始认定。刑拘从次日起算,期满日是最后一天。

2025-11-13 08:50: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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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刑拘起始时间从被拘留人实际被限制人身自由那一刻起算,以拘留证上执行拘留时间为准;传唤讯问中被拘留,从被带至公安机关起算;实践按宣布刑事拘留时间算,刑拘期间从次日起算。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刑拘起始时间依据被拘留人实际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刻确定。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拘留证上的执行拘留时间就是起始时间,这是明确的计算标准。当犯罪嫌疑人在传唤讯问期间被拘留,由于从被带至公安机关起其人身自由已被限制,这段时间会计入刑拘期限。在实际操作中,通常以宣布刑事拘留的时间来计算起始时间,并且及时送看守所羁押,送押时间不影响起始时间的认定。同时,刑拘期间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内,从次日开始起算,期满之日为最后一日。

如果大家在刑事拘留时间计算等方面还有疑问,或者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13 08:34:26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拘传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起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对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刑诉法》修正案第一百一十七条:“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根据刑事诉讼法、最高院《解释》、最高检《规则》以及公安部《规定》的有关规定,拘传程序:1、案件的经办人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称为拘传票)。2、拘传应当在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内的地点进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在本辖区以外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通知当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当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应当予以协助。3、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对于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其到案。4、被拘传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然后应当立即进行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被拘传人拒绝填写的,公安司法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E.讯问结束后,如果被拘传人符合其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的条件,应当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如果不需要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将其放回,恢复其人身自由。5、一次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办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多次拘传,但是对于两次拘传之间的时间间隔问题,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们认为,为了防止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羁押被拘传人,保证被拘传人有一定的正常的生活和休息时间,两次拘传之间的时间应以不少于12小时为宜。6、需要对被拘传人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间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拘传时限届满仍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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