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做生意失败,我收到的投资钱,给对方写的收条,需要还吗
认定为真实合伙投资款:一般无需偿还
若能通过收条备注、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合伙合意,且符合 “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的合伙核心特征,比如你和对方一起参与生意决策、共同承担经营成本,利润也是按约定比例分配,那么这笔钱就是合伙财产。
依据《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合伙做生意本身就有风险,亏损需由合伙人按约定或出资比例共同分担。生意失败后,这笔投资款会用于抵扣经营亏损,你无需向对方偿还。只有在合伙解散清算后还有剩余财产时,才会按约定或出资比例向合伙人返还相应份额,若已无剩余财产,对方也不能要求你单独退还投资款。
认定为 “名为合伙,实为借贷”:通常需要偿还
司法实践中,法院不会只看收条名称,还会结合实际约定和履行情况综合判断。若存在以下情形,这笔钱大概率会被认定为借款,你需要按借贷关系偿还:
约定固定收益或保本:比如你曾承诺对方 “赚了分红、亏了算我的”,或每月向对方支付固定金额的 “分红”,本质上就属于约定利息,符合借贷还本付息的特征;
对方不参与任何经营:对方仅提供资金,从未参与生意的管理、决策等事务,全程由你独自经营,这种情况缺少合伙的核心要素 “共同经营”;
收条或沟通中有借贷痕迹:比如收条里隐含还款期限,或聊天记录中你有过 “借你钱做生意”“之后还你本金” 等表述。
如果对方要求你偿还,建议先收集能证明真实合伙关系的证据(如经营沟通记录、成本分担凭证等),与对方协商;若协商无果,对方提起诉讼,可凭证据向法院主张这是合伙投资款,无需偿还。若证据倾向于借贷关系,则建议尽量与对方协商还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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