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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凯文律师

姜凯文律师,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山东大学法律专业毕业,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承办了大量国内及涉外疑难案件并取得了良好效果。兼任山东省济南市12348法律援助律师、山东省人民广播电视台《周末说法》特邀嘉宾、济南市电视台《护航律师团》首批公益律师、2020年济南市公诉人与律师论辩赛律师代表、山东省信访局值班律师。 擅长领域私人、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争议纠纷解决;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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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之前未主张怎么办

马* 浙江-温州 合同终止咨询 2025.11.11 09:44:01 343人阅读

合同解除后之前未主张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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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合同解除后,对于未主张的债权,债权人有追讨权利。像应支付却未支付的货款、报酬等,合同解除不影响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
(2)若因对方违约造成损失且未主张赔偿,在解除合同后于诉讼时效内,可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3)涉及物的返还时,合同解除后当事人能要求对方返还基于合同取得的标的物。
(4)主张权利需关注诉讼时效,超过时效可能丧失胜诉权,同时要及时收集固定合同文本、履行凭证、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提醒:主张权利要留意诉讼时效,及时收集证据,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11 14:09: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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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未主张的债权,如应支付却未支付的货款、报酬等,合同解除后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
(二)因对方违约造成损失且未主张赔偿的,在合同解除后诉讼时效内,可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涉及物的返还,合同解除后当事人能要求对方返还基于合同取得的标的物。
(四)主张权利要留意诉讼时效,避免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
(五)及时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如合同文本、履行凭证、沟通记录等,通过协商或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5-11-11 12:33: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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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解除后,对于未主张的债权,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履行,像未支付的货款、报酬等,追讨不受合同解除影响。
2.因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未主张赔偿,在诉讼时效内可要求违约方担责。
3.涉及物的返还,当事人可要求对方归还基于合同取得的标的物。
4.主张权利要留意诉讼时效,超时效可能败诉。要及时收集合同、凭证、记录等证据,通过协商或诉讼维权。

2025-11-11 10:52: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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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合同解除后,未主张的权利需按具体情况处理,包括追讨债权、主张违约赔偿、要求物的返还等,但要注意诉讼时效并及时收集证据。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主张之前未主张的权利。对于未主张的债权,像未支付的货款、报酬等,债权人依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若因对方违约造成损失且未主张赔偿,在诉讼时效内可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涉及物的返还时,当事人可要求对方返还基于合同取得的标的物。不过,诉讼时效很关键,一旦超过,当事人可能丧失胜诉权。所以,当事人要及时收集和固定合同文本、履行凭证、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通过协商或诉讼等合法途径主张权利。如果在合同解除后遇到权利主张的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11 10:13: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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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解除后,未主张的权利需依具体情况处理。涉及未主张的债权,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像未支付的货款、报酬等,合同解除不影响追讨。
2.因对方违约造成损失且未主张赔偿,在诉讼时效内可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3.涉及物的返还,当事人可要求对方返还基于合同取得的标的物。
4.主张权利时要留意诉讼时效,超过时效可能丧失胜诉权。应及时收集和固定合同文本、履行凭证、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通过协商或诉讼等合法途径主张权利。

2025-11-11 09:51:27 回复

(一)主张权利发生时的举证责任分配在合同订立、合同生效、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和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终止过程中,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在不同情况下享有不同的权利。比如要约的撤回权、撤销权,承诺的撤回权,可撤销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撤销权,当事人的合同撤销权,给付请求权,保全债权的代位权、撤销权,抵销权,约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赔偿损失请求权,缔约过失责任的请求权等等。如果这些合同权利具有法律上的救济力,于诉讼上主张时,则当事人应证明所主张权利发生的事实。1.合同订立合同订立,即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协商一致的过程,在法律上表现为要约与承诺。当订约双方分处异地或异国,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时,要约与承诺的阶段性表现得最为明显,双方也容易对要约、承诺是否已到达,是否被撤回等问题发生争议。按照李浩教授的归纳,此类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如下:(1)要约是否附保留条件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附有保留条件的要约,实非要约,而是要约邀请。一般而言,要约与要约邀请的界限是相当清楚的,不容易混淆和发生争执,但实践中有时会对要约是否附保留条件发生争执。例如,原告主张自己已对被告发出的要约作出承诺,故合同已经成立;被告则主张要约中附有保留条件,如在要约中注明“以未出售为条件”等,因而自己的提议仅是要约邀请,故合同并未成立。发生上述争执时,应由被告对附有保留条件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因为提议中包括订立该合同最基本条款的事实是构成要约的事实,该事实应由主张要约的原告负举证责任。存在保留条件的事实是妨碍要约成立的事实,应由否认要约的被告负举证责任。(2)要约、承诺是否撤回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要约或承诺发出后,行为人有权将它们撤回,但撤回的通知必须同时或先于要约或承诺到达对方。当撤回与否发生争执时,应由主张已将要约或承诺撤回的一方负举证责任,他不仅要证明发出撤回通知的事实,而且应证明该通知同时或先于要约或承诺到达。他可以通过证明以比要约或承诺更为快捷的方式发出撤回通知来证明这一问题。(3)承诺是否在要约有效期限内到达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承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是构成承诺的必要条件。对此发生争执时,主张合同已成立的原告应对他在要约有效期内发出承诺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该事实被证明后,被告主张未收到承诺或承诺迟到时,则应对所主张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因为承诺的信件、电报发出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能够在合理期限内送达受件人,遗失、误送等意外情况极为罕见。相对于邮件在合理期限内送达来说,遗失、误送等属例外情形,故原告无须就不存在例外情形负举证责任。要使因投递工作的失误而迟到的承诺失去效力,要约人必须在接到承诺后立即将承诺已迟到的情况通知受要约人。因此,当原告证明他已在要约有效期限内发出承诺的邮件后,主张承诺迟到的被告,不仅应证明该邮件因邮局方面送达失误而逾期到达,而且应证明他已采用适当的方式将迟到的情况通知了受要约人。(4)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一般来说,在原告根据合同请求被告履行义务的诉讼中,如果被告否认双方曾订立合同,应由原告对产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事实,即与被告订立合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由于合同的性质不同,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不同,原告负举证责任的范围也会有所不同。对于诺成性合同,原告应对他与被告已就该合同最基本的条款协商一致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应当强调指出的是,合同最基本的条款与合同主要条款并非完全等同的概念,它比主要条款的范围更小,是指成立某种合同必不可少的条款。合同法中规定的主要条款是一个条款齐全的合同应具备的条款,而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合同条款并不那么齐备,但双方只要就足以引起合同权利义务发生的最基本条款协商一致,仍不失为该合同已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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