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产权房纠纷是否属法院受理范围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纠纷,鉴于小产权房未获合法建设审批、不能办理产权登记,交易违反相关规定,合同可能无效,法院通常会受理此类纠纷,并处理合同效力、房款返还等问题。
2.对于小产权房的权属、使用、侵权等纠纷,若纠纷核心是行政机关对小产权房合法性及产权的确权问题,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3.若不涉及行政确权,只是平等主体间的权益争议,法院会受理。
解决措施和建议:在处理小产权房相关事务时,应充分了解其合法性和风险。发生纠纷时,先判断是否涉及行政确权,若不涉及可准备好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若涉及行政确权,可先与行政机关沟通。
法律分析:
(1)对于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纠纷,由于小产权房缺乏合法建设审批手续且无法办理产权登记,交易违反相关规定,合同可能无效。法院通常会受理此类纠纷,并对合同效力、房款返还等问题进行处理。
(2)对于小产权房的权属、使用、侵权等纠纷,需看是否涉及行政机关对小产权房合法性及产权的确权。若涉及行政确权问题,法院一般不受理;若只是平等主体间的权益争议,不涉及行政确权,法院会受理。
提醒:
小产权房交易风险大,在参与相关交易或遇到纠纷时,应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因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对于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纠纷,可收集合同、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认定合同效力并处理房款返还等问题。
(二)对于小产权房权属、使用、侵权等纠纷,先判断是否涉及行政确权。若不涉及,收集能证明自身权益的证据,如居住证明、使用协议等,向法院起诉;若涉及行政确权,则先通过行政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1.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纠纷,因小产权房无合法建设手续、无法办产权登记,交易违反相关规定,合同可能无效,法院通常会受理此类纠纷,并处理合同效力和房款返还等问题。
2.小产权房的权属、使用、侵权等纠纷,若实质是行政机关对其合法性及产权的确权问题,法院一般不受理;若不涉及行政确权,只是平等主体间权益争议,法院会受理。
结论:
小产权房纠纷是否属法院受理范围要分情况。买卖合同纠纷法院通常受理,权属、使用、侵权等纠纷需看是否涉及行政确权,涉及则法院一般不受理,不涉及则受理。
法律解析:
小产权房未取得合法建设审批手续且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其交易违反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等规定。所以小产权房的买卖合同纠纷,法院通常会受理并处理合同效力、房款返还等问题。而小产权房的权属、使用、侵权等纠纷,若实质是行政机关对小产权房合法性及产权的确权问题,这超出了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畴,法院一般不受理;若不涉及行政确权,只是平等主体间的权益争议,法院会受理。如果您遇到小产权房相关纠纷,不确定是否能通过法院解决,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能为您提供详细的法律分析和应对建议。
专业解答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先由相关方协商,协商无果则提交当地政府处理。乡、镇或县级以上政府负责裁决个体与个体、个体与机构间的争议。对政府处理有异议的,可在30日内向法院起诉。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引发的纷争应向行政管理部门申诉,非司法途径解决。
专业解答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劳动者的就业权利保护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专业解答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2、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3、行政指导行为 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5、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专业解答本案的重点争议焦点是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对于该焦点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此类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据劳动法第一百条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追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职责,且此问题属于社会转型阶段企业改制中出现的问题,涉及面广,较为复杂,人民法院对此类问题也难以处理。该意见也是二审法院审理的意见。
专业解答本案的重点争议焦点是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对于该焦点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此类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据劳动法第一百条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追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职责,且此问题属于社会转型阶段企业改制中出现的问题,涉及面广,较为复杂,人民法院对此类问题也难以处理。该意见也是二审法院审理的意见。
律师解析 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诉讼行为: 1、关于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内部行政行为。 4、终局行政行为。终局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民事调解行为和民事仲裁行为。 7、行政指导行为。 8、重复处理行为。 9、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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