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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出意外事故责任谁承担

蒋** 四川-甘孜 工程安全事故纠纷咨询 2025.11.11 00:25:38 371人阅读

旅游出意外事故责任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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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旅游经营者、履行辅助人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如景区未设安全警示标志,一旦导致游客意外事故,需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因为他们有义务为游客营造安全的旅游环境。
(2)当第三人行为致使游客损害时,第三人承担主要侵权责任。若旅游经营者、履行辅助人存在过错,如景区安保管理不善,需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3)游客自身存在过错,如不听劝阻擅自进入未开放区域,也需对事故承担相应责任,不能完全将责任归咎于他人。

提醒:
旅游时各方应明确自身责任,旅游经营者要做好安全保障,游客要遵守规定。发生意外后责任判断较复杂,不同案情处理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11 05:30: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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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遇到旅游意外事故时,游客应及时收集现场证据,如拍照、录像,记录相关证人信息,这有助于后续确定责任归属。
(二)与旅游经营者、履行辅助人或第三人积极协商赔偿事宜,明确责任承担主体。
(三)若协商不成,可向旅游监管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025-11-11 03:40: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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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游意外事故责任需依具体情况判定。若旅游经营者、履行辅助人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像景区未设安全警示标志致游客受伤,他们要担侵权责任。

2.若第三人行为致游客受损,第三人担责;旅游经营者、履行辅助人有过错,担补充责任,如景区游客被他人故意打伤,打人者担责,景区安保有过错则担补充责任。

3.游客自身有过错,也得担责,如不听劝阻进未开放区域遇险,游客自己担责。

2025-11-11 03:13: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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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旅游出意外事故责任承担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可能由旅游经营者、履行辅助人、第三人或游客自身承担。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规定,若旅游经营者、履行辅助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引发事故,需承担侵权责任,像景区未设安全警示标志致游客受伤,景区就应担责。若因第三人行为致游客受损,由第三人担责,旅游经营者、履行辅助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例如游客在景区被他人故意打伤,打人者担责,景区安保有过错则承担补充责任。游客自身有过错的,也需承担相应责任,如不听劝阻擅自进入未开放区域遇险,游客自身担责。旅游过程中意外情况复杂,责任认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若您在旅游中遭遇意外事故,对责任承担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1-11 02:45: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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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出意外事故责任承担要依具体情况而定。若旅游经营者、履行辅助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致事故,应承担侵权责任,像景区未设安全警示标志使游客受伤,景区就需担责。若因第三人行为致游客损害,第三人担责;旅游经营者、履行辅助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如游客在景区被他人故意打伤,打人者担责,景区安保管理有过错则承担补充责任。游客自身有过错的,也需承担相应责任,如不听劝阻擅自进入未开放区域遇险,自身担责。
1.旅游经营者和履行辅助人应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完善安全设施,设置警示标志,加强安保管理。
2.游客要遵守旅游规定,听从导游安排,不擅自进入危险区域。
3.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旅游行业的监管,保障游客权益。

2025-11-11 01:33:50 回复

【事件经过】某单位组织职工及家属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滨海3日游,旅游团款35625元,但与旅行社约定,正餐自理,行程结束后支付团款。行程结束前,游客要求地陪帮助预订当地高档海鲜餐馆。游客点菜时,酒店服务员便提醒游客少点一些贝壳类海鲜,防止肠胃不适。当晚游客食欲很高,点了许多包括贝壳类的海鲜。次日凌晨4时许,相继出现了22人上吐下泻症状,被及时送医治疗,餐馆支付了全额医药费,返程时餐馆又补偿每位送医治疗的游客1000元。游客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团款,并且要求旅行社再赔偿3万元。【法律解读】1、案例中存在的三个法律关系。上述案例中,存在三个民事合同法律关系:第一个法律关系是,旅行社和游客之间存在一个旅游合同关系。第二个法律关系是,旅行社(导游)接受游客委托预订餐馆的委托合同关系。第三个法律关系是,游客和餐馆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在这些法律关系中,总共有三个民事主体:旅行社、游客、餐馆,每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都离不开游客。3、纠纷处理应当遵循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展开。上述不同的法律关系表明,在旅游合同关系和委托合同中,主体均为旅行社和游客,而且两者均不存在过错,也就意味着两者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实现权利。而在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中,旅行社履行了义务,但权利没有得到实现,即没有取得应有旅游团款;游客接受了旅游服务,实现了旅游权利,但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即支付旅游团款。所以,游客应当按照约定向旅行社支付足额旅游团款。游客拒绝向旅行社支付团款的原因,是把三个合同关系缠绕在一起,把餐馆的过错(假如存在)作为拒绝支付旅游团款的抗辩理由,这个思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为三个合同关系各自,不存在隶属关系,也不存在任何关联。在游客和餐馆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中,由于游客的权益受到损害,游客如果认为损害原因为餐馆服务,可以直接向餐馆主张赔偿权利。假如最后权威检测结果是食物中毒,餐馆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检测结果不是食物中毒,则游客应当向餐馆退还医疗费和补偿。1、《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旅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事件经过】某单位组织职工及家属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滨海3日游,旅游团款35625元,但与旅行社约定,正餐自理,行程结束后支付团款。行程结束前,游客要求地陪帮助预订当地高档海鲜餐馆。游客点菜时,酒店服务员便提醒游客少点一些贝壳类海鲜,防止肠胃不适。当晚游客食欲很高,点了许多包括贝壳类的海鲜。次日凌晨4时许,相继出现了22人上吐下泻症状,被及时送医治疗,餐馆支付了全额医药费,返程时餐馆又补偿每位送医治疗的游客1000元。游客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团款,并且要求旅行社再赔偿3万元。【法律解读】1、案例中存在的三个法律关系。上述案例中,存在三个民事合同法律关系:第一个法律关系是,旅行社和游客之间存在一个旅游合同关系。第二个法律关系是,旅行社(导游)接受游客委托预订餐馆的委托合同关系。第三个法律关系是,游客和餐馆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在这些法律关系中,总共有三个民事主体:旅行社、游客、餐馆,每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都离不开游客。3、纠纷处理应当遵循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展开。上述不同的法律关系表明,在旅游合同关系和委托合同中,主体均为旅行社和游客,而且两者均不存在过错,也就意味着两者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实现权利。而在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中,旅行社履行了义务,但权利没有得到实现,即没有取得应有旅游团款;游客接受了旅游服务,实现了旅游权利,但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即支付旅游团款。所以,游客应当按照约定向旅行社支付足额旅游团款。游客拒绝向旅行社支付团款的原因,是把三个合同关系缠绕在一起,把餐馆的过错(假如存在)作为拒绝支付旅游团款的抗辩理由,这个思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为三个合同关系各自,不存在隶属关系,也不存在任何关联。在游客和餐馆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中,由于游客的权益受到损害,游客如果认为损害原因为餐馆服务,可以直接向餐馆主张赔偿权利。假如最后权威检测结果是食物中毒,餐馆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检测结果不是食物中毒,则游客应当向餐馆退还医疗费和补偿。1、《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旅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事件经过】某单位组织职工及家属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滨海3日游,旅游团款35625元,但与旅行社约定,正餐自理,行程结束后支付团款。行程结束前,游客要求地陪帮助预订当地高档海鲜餐馆。游客点菜时,酒店服务员便提醒游客少点一些贝壳类海鲜,防止肠胃不适。当晚游客食欲很高,点了许多包括贝壳类的海鲜。次日凌晨4时许,相继出现了22人上吐下泻症状,被及时送医治疗,餐馆支付了全额医药费,返程时餐馆又补偿每位送医治疗的游客1000元。游客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团款,并且要求旅行社再赔偿3万元。【法律解读】1、案例中存在的三个法律关系。上述案例中,存在三个民事合同法律关系:第一个法律关系是,旅行社和游客之间存在一个旅游合同关系。第二个法律关系是,旅行社(导游)接受游客委托预订餐馆的委托合同关系。第三个法律关系是,游客和餐馆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在这些法律关系中,总共有三个民事主体:旅行社、游客、餐馆,每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都离不开游客。3、纠纷处理应当遵循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展开。上述不同的法律关系表明,在旅游合同关系和委托合同中,主体均为旅行社和游客,而且两者均不存在过错,也就意味着两者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实现权利。而在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中,旅行社履行了义务,但权利没有得到实现,即没有取得应有旅游团款;游客接受了旅游服务,实现了旅游权利,但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即支付旅游团款。所以,游客应当按照约定向旅行社支付足额旅游团款。游客拒绝向旅行社支付团款的原因,是把三个合同关系缠绕在一起,把餐馆的过错(假如存在)作为拒绝支付旅游团款的抗辩理由,这个思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为三个合同关系各自,不存在隶属关系,也不存在任何关联。在游客和餐馆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中,由于游客的权益受到损害,游客如果认为损害原因为餐馆服务,可以直接向餐馆主张赔偿权利。假如最后权威检测结果是食物中毒,餐馆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检测结果不是食物中毒,则游客应当向餐馆退还医疗费和补偿。1、《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旅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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