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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是否能成立共同犯罪

肖* 北京-东城区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11.08 17:49:26 469人阅读

过失犯罪是否能成立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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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共同犯罪的核心要素是“共同故意”。这意味着参与犯罪的人不仅要对自身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有故意认知,还要对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和结果持故意态度,并且存在意思联络。
(2)过失犯罪的特征是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未预见危害结果,或虽预见却轻信能避免。在过失犯罪情形下,各行为人之间不存在共同故意的意思联络,缺乏协同实施危害行为的主观基础。
(3)当二人以上的过失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时,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而应依据各行为人过失犯罪的具体情况分别定罪处罚。

提醒:
在涉及犯罪行为认定时,要准确区分故意与过失。不同的主观状态在法律上的判定和处罚差异很大,若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1-08 22:06: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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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过失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区别,在司法实践和日常认知中,要准确判断行为是过失还是故意。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故意的意思联络,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
(二)对于多人过失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按照各行为人过失犯罪的具体情况分别定罪处罚,避免错误地以共同犯罪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2025-11-08 21:45: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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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犯罪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不仅对自身行为危害结果有故意,还对他人行为及结果持故意态度,且存在意思联络。

2.过失犯罪中,行为人因疏忽没预见危害结果,或预见却轻信能避免。各过失行为人无共同故意的意思联络,缺乏协同实施危害行为的主观基础。

3.所以,即便多人过失行为造成危害结果,也不能按共同犯罪处理,应依各行为人过失犯罪情况分别定罪处罚。

2025-11-08 20:07: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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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过失犯罪不能成立共同犯罪,应根据各行为人过失犯罪的情况分别定罪处罚。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共同犯罪要求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里的“共同故意”意味着各行为人不仅对自身行为会产生危害结果存在故意,还对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及结果持故意态度,并且存在意思联络。而过失犯罪中,行为人要么因疏忽大意未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要么虽已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各过失行为人之间不存在共同故意的意思联络,缺乏协同实施危害行为的主观基础。所以,即便二人以上的过失行为共同造成了危害结果,也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如果遇到涉及过失犯罪或共同犯罪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1-08 18:13: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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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失犯罪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要求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故意不仅包括对自身行为危害结果的故意,还涵盖对其他共同犯罪人行为及结果的故意态度和意思联络。
2.过失犯罪中,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未预见危害结果,或已预见却轻信能避免。各过失行为人之间不存在共同故意的意思联络,缺乏协同实施危害行为的主观基础。
3.对于二人以上过失行为共同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不应按共同犯罪处理,而应依据各行为人过失犯罪的具体情况分别定罪处罚。这样能确保罪责相适应,准确地对每个行为人进行法律评价和惩处。

2025-11-08 17:53:30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过失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的要求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过失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的条件有哪些1、主体条件。过失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而且各行为人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一个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或一个由刑事责任能力和一个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不可能构成过失共同犯罪,这一点实事上同共同故意犯罪完全相同。李教授认为:“对共同过失犯罪主体的身份应该作出适当的限制,即定为法律的规定或职务、业务的要求负有某种特定注意义务的人。而一般的基于某种巧合,二人以上共同过失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情形,不以共同过失犯罪论处。”我认为这种观点事实上缩小了过失共同犯罪的范围,不利于正真减少这类犯罪的发生,,不仅不利于遏制过失共同犯罪,而且不利于刑法社会保障功能的实现。因为共同注意义务的来源不仅仅是法律的规定或特定职务、业务所要求的,还包括法律行为所要求的共同注意义务、先行行为所产生的共同注意义务、生活习惯和常理所要求的共同注意义务;所以我们不能将过失共同犯罪的主体局限于法律的规定或职务、业务的要求负有某种特定注意义务的人。但是对职务、业务上的过失共同犯罪和普通过失犯罪,在定罪量刑上应当有所区别,处罚原则上要加以区别不可以一概而论。2、二人以上的行为人都有违同注意义务的行为,且该共同过失的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二人以上的行为方式可以是共同作为、共同,也可以是作为和的结合。在各行为人之间存在违同注意义务的行为是过失共同犯罪成立的客观基础,共同过失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不仅自己没有履行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而且也没有能够履行促使其他人履行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由于各行为人共同的作为或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众所周知过失犯罪以结果的发生为必要条件,因此过失共同犯罪和单个过失相同也要求法定危害结果的发生,否则就不构成犯罪。共同的危害结果是过失共同犯罪的关键所在,就只有危害性的共同过失行为本身来看,它的危险性显然还是一种可能性,但就过失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结果看,这种危害结果由可能性转化为现实的客观损害。过失犯罪是结果犯,因此危害结果的发生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刑事责任就无从谈起,只有发生法律规定的危害结果才能根据一定的标准追究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过失共同犯罪也是如此,每个行为人的过失行为相互作用共同造成一个危害结果,这是成立过失共同犯罪的客观基础。各行为人过失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刑法上的因果联系,共同过失犯罪只有共同过失行为引起共同危害结果发生的基础才能成立,即每个过失行为都和危害结果具有因果联系,过失行为作为一个整体对危害结果负责,各行为人的行为不可分割。尽管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中因果联系无法查明,但是不等于说因果联系客观上不存在。3、主观要件。二人以上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都是过失,共同懈怠了共同注意义务。过失犯罪必须具有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态度,只有共同过失才使得各行为人的行为连结成为一个统一整体,使得各行为人主观罪过具有内在一致性,各行为人主观上不论是过于自信还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只要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均不影响过失共同犯罪的成立,但是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抱的心理态度必须基本相同。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过失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主观上虽然不存在共同故意犯罪那样的意思联络,也不存在共同犯罪目标的指引,但是在过失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对待共同注意义务存在共同心态,各行为人都应该自己注意并促使其他的共同行为人加以注意,从而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各行为人多没有加以注意,以致产生共同不注意。各行为人都不加重视的共同心态下懈怠共同注意义务的履行存在相互补充的心理,助长了对方的不注意,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之间的意思联络表现为行为人懈怠自己的注意义务而希望他人履行或放任他人和自己一起懈怠这种共同注意义务。这种意思联络虽然不同于传统共同犯罪理论的犯意沟通,但是这种意思联络能相互促进,强化对方不履行共同注意义务的作用。这就使得过失共同犯罪也具备了共同犯罪的主观基础。4、核心要件。行为人之间具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本文所探讨的果实共同犯罪是二个以上的行为人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由于全体行为人的不注意以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共同犯罪形态。那么何谓共同注意义务?日本学者大冢仁指出:“共同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注意是不够的;对其他同样的行为也应当顾及。”我认为林教授对共同注意义务的定义是比较科学完整的:“各行人不仅负有防止自己的行为产生违法结果的义务,而且负有督促其他与自己活动有关负有相同注意义务的人,注意防止发生违法结果的义务。换言之,这种共同注意义务,从共同的含义讲是相互注意、相互协作、相互关注的义务。”林教授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对共同注意义务予以界定。共同注意义务不仅表现在相互遵守上,而且还表现为内容的共同上。为了更好的说明共同注意义务,下面,我举两个案例加以说明:案例A、张某于一日夜晚骑摩托车误将一人撞成重伤,张某正停车准备将他送往医院时,王某驾驶汽车超速行驶,再加上天黑,王某躲让不急,把行人当场撞死。案例B、甲和乙为某建筑工地的建筑工人,一天二人合力将一块石头从楼顶扔了下来,恰巧砸在在行人丙某的头上,致使丙某当场死亡。在案例A中张某和王某进行着没有联系的行为,张某和王某仅仅有对自己的行为加以注意的单独义务,而没有监督他方也加以注意的共同义务,他们的义务之间不存在共同性,行为本身也不存在共同性,因此他们之间不存在共同注意义务,千万不能使他们承担共同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只能算是一种非常的巧合,只能算是一种过失竞合。在案例B中甲、乙的行为具有内在的关联性,又使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危险,他们之间就存在共同注意义务,行为人在实施违同注意义务行为的心态也是完全相同的。因此甲乙的行为就具有了主客观的共同性。由此可见,共同注意义务是区分过失竞合和过失共同犯罪的关键,是过失共同犯罪成立的核心要件和首要前提,双方或多方之间不存在共同注意义务是不可能成立过失共同犯罪的。在司法实践中我认为确定行为人之间是否存在共同注意义务,应当由法官根据“共同行为本身是否具有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性”为标准确定共同注意义务。如射击伤人案中孔某和雷某的共同行为本身就有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性,案例B中甲和乙的行为也共同具有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性,因此他们之间都存在着共同注意义务。共同注意义务的确定是非常重要的,这将影响各行为人的定罪量刑,我国刑法应当对共同注意义务作出明确的解释,不能将基于某种巧合的过失竞合行为也作为过失过失共同犯罪处理,否则必将扩大刑法的打击面,扩大了处罚范围,株连无辜。

对于过失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的条件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过失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的条件有哪些1、主体条件。过失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而且各行为人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一个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或一个由刑事责任能力和一个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不可能构成过失共同犯罪,这一点实事上同共同故意犯罪完全相同。李教授认为:“对共同过失犯罪主体的身份应该作出适当的限制,即定为法律的规定或职务、业务的要求负有某种特定注意义务的人。而一般的基于某种巧合,二人以上共同过失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情形,不以共同过失犯罪论处。”我认为这种观点事实上缩小了过失共同犯罪的范围,不利于正真减少这类犯罪的发生,,不仅不利于遏制过失共同犯罪,而且不利于刑法社会保障功能的实现。因为共同注意义务的来源不仅仅是法律的规定或特定职务、业务所要求的,还包括法律行为所要求的共同注意义务、先行行为所产生的共同注意义务、生活习惯和常理所要求的共同注意义务;所以我们不能将过失共同犯罪的主体局限于法律的规定或职务、业务的要求负有某种特定注意义务的人。但是对职务、业务上的过失共同犯罪和普通过失犯罪,在定罪量刑上应当有所区别,处罚原则上要加以区别不可以一概而论。2、二人以上的行为人都有违同注意义务的行为,且该共同过失的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二人以上的行为方式可以是共同作为、共同,也可以是作为和的结合。在各行为人之间存在违同注意义务的行为是过失共同犯罪成立的客观基础,共同过失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不仅自己没有履行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而且也没有能够履行促使其他人履行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由于各行为人共同的作为或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众所周知过失犯罪以结果的发生为必要条件,因此过失共同犯罪和单个过失相同也要求法定危害结果的发生,否则就不构成犯罪。共同的危害结果是过失共同犯罪的关键所在,就只有危害性的共同过失行为本身来看,它的危险性显然还是一种可能性,但就过失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结果看,这种危害结果由可能性转化为现实的客观损害。过失犯罪是结果犯,因此危害结果的发生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刑事责任就无从谈起,只有发生法律规定的危害结果才能根据一定的标准追究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过失共同犯罪也是如此,每个行为人的过失行为相互作用共同造成一个危害结果,这是成立过失共同犯罪的客观基础。各行为人过失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刑法上的因果联系,共同过失犯罪只有共同过失行为引起共同危害结果发生的基础才能成立,即每个过失行为都和危害结果具有因果联系,过失行为作为一个整体对危害结果负责,各行为人的行为不可分割。尽管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中因果联系无法查明,但是不等于说因果联系客观上不存在。3、主观要件。二人以上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都是过失,共同懈怠了共同注意义务。过失犯罪必须具有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态度,只有共同过失才使得各行为人的行为连结成为一个统一整体,使得各行为人主观罪过具有内在一致性,各行为人主观上不论是过于自信还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只要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均不影响过失共同犯罪的成立,但是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抱的心理态度必须基本相同。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过失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主观上虽然不存在共同故意犯罪那样的意思联络,也不存在共同犯罪目标的指引,但是在过失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对待共同注意义务存在共同心态,各行为人都应该自己注意并促使其他的共同行为人加以注意,从而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各行为人多没有加以注意,以致产生共同不注意。各行为人都不加重视的共同心态下懈怠共同注意义务的履行存在相互补充的心理,助长了对方的不注意,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之间的意思联络表现为行为人懈怠自己的注意义务而希望他人履行或放任他人和自己一起懈怠这种共同注意义务。这种意思联络虽然不同于传统共同犯罪理论的犯意沟通,但是这种意思联络能相互促进,强化对方不履行共同注意义务的作用。这就使得过失共同犯罪也具备了共同犯罪的主观基础。4、核心要件。行为人之间具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本文所探讨的果实共同犯罪是二个以上的行为人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由于全体行为人的不注意以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共同犯罪形态。那么何谓共同注意义务?日本学者大冢仁指出:“共同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注意是不够的;对其他同样的行为也应当顾及。”我认为林教授对共同注意义务的定义是比较科学完整的:“各行人不仅负有防止自己的行为产生违法结果的义务,而且负有督促其他与自己活动有关负有相同注意义务的人,注意防止发生违法结果的义务。换言之,这种共同注意义务,从共同的含义讲是相互注意、相互协作、相互关注的义务。”林教授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对共同注意义务予以界定。共同注意义务不仅表现在相互遵守上,而且还表现为内容的共同上。为了更好的说明共同注意义务,下面,我举两个案例加以说明:案例A、张某于一日夜晚骑摩托车误将一人撞成重伤,张某正停车准备将他送往医院时,王某驾驶汽车超速行驶,再加上天黑,王某躲让不急,把行人当场撞死。案例B、甲和乙为某建筑工地的建筑工人,一天二人合力将一块石头从楼顶扔了下来,恰巧砸在在行人丙某的头上,致使丙某当场死亡。在案例A中张某和王某进行着没有联系的行为,张某和王某仅仅有对自己的行为加以注意的单独义务,而没有监督他方也加以注意的共同义务,他们的义务之间不存在共同性,行为本身也不存在共同性,因此他们之间不存在共同注意义务,千万不能使他们承担共同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只能算是一种非常的巧合,只能算是一种过失竞合。在案例B中甲、乙的行为具有内在的关联性,又使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危险,他们之间就存在共同注意义务,行为人在实施违同注意义务行为的心态也是完全相同的。因此甲乙的行为就具有了主客观的共同性。由此可见,共同注意义务是区分过失竞合和过失共同犯罪的关键,是过失共同犯罪成立的核心要件和首要前提,双方或多方之间不存在共同注意义务是不可能成立过失共同犯罪的。在司法实践中我认为确定行为人之间是否存在共同注意义务,应当由法官根据“共同行为本身是否具有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性”为标准确定共同注意义务。如射击伤人案中孔某和雷某的共同行为本身就有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性,案例B中甲和乙的行为也共同具有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性,因此他们之间都存在着共同注意义务。共同注意义务的确定是非常重要的,这将影响各行为人的定罪量刑,我国刑法应当对共同注意义务作出明确的解释,不能将基于某种巧合的过失竞合行为也作为过失过失共同犯罪处理,否则必将扩大刑法的打击面,扩大了处罚范围,株连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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