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期间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不当然具有优先权。债权转让中受让人虽取得与债权有关从权利,但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而优先权是基于特殊政策考量赋予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优先于普通债权实现的效力。
2.在执行期间债权转让时,受让人承继原债权人地位参与执行程序。若原债权本身不具备法定优先权,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船舶优先权等,即便债权转让,受让人也无法获得优先权。
3.只有当原债权依据法律规定本身就具备优先权属性,受让人才能享有相应优先权。
解决措施和建议:受让人在进行债权受让前,应详细审查原债权是否具有法定优先权。债权转让双方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优先权相关事宜,避免后续纠纷。
法律分析:
(1)债权转让是债权人将债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通常受让人能取得相关从权利,但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除外。
(2)优先权是基于特殊政策考量,赋予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优先于普通债权实现的特殊效力。
(3)在执行期间进行债权转让,受让人会承继原债权人地位参与执行程序。
(4)若原债权本身不具备法定优先权,比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船舶优先权等,即便债权转让,受让人也无法获得优先权。只有原债权依据法律规定本身有优先权属性,受让人才能享有相应优先权。
提醒:在债权转让时,要明确原债权是否具有法定优先权,避免错误认为受让人当然具有优先权,复杂情况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受让人在执行期间承继原债权人地位参与执行程序,但不能仅因债权转让就当然获得优先权。若原债权无法定优先权,受让人不会因转让取得。所以在受让债权时,要详细审查原债权是否具有法定优先权,可要求转让人提供相关法律文件和证明材料。
(二)如果原债权本身具备法定优先权,受让人要及时向执行法院提交债权转让的相关证明文件,如转让协议等,以主张自己享有相应的优先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1.执行期间转让债权,受让人不必然有优先权。债权转让是债权人把债权部分或全部转给第三人,受让人一般能获得相关从权利,但专属于债权人的除外。
2.优先权是为保障特殊债权优先实现而设。执行中债权转让,受让人接替原债权人参与执行。
3.若原债权无法定优先权,转让后受让人也没有。只有原债权本身有优先权,受让人才可享有。
结论:
执行期间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不当然具有优先权,只有原债权本身具备法定优先权时,受让人才享有相应优先权。
法律解析:
债权转让是债权人将债权部分或全部让与第三人,受让人可取得相关从权利,但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除外。优先权是基于特殊政策考量,赋予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优先于普通债权实现的效力。在执行期间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承继原债权人地位参与执行程序。若原债权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船舶优先权等法定优先权,即便进行转让,受让人也无法获得优先权。只有原债权本身依法律规定具有优先权属性,受让人才能享有。如果对执行期间债权转让及优先权问题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专业解答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专业解答有限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时,其他有限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普通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时,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否则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普通合伙人亦需遵守合伙协议的相关规定。
专业解答依据签署之股东协议所赋予之优先购买权为合法有效权利。在发生股权转让情形时,特别是涉及向公司外部第三方交易股权之事宜,必须获得半数及以上股东的书面批准;而对于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交易,则无需取得其他股东书面同意,仅需双方当事人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即可正式生效执行。
专业解答有限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时,其他有限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普通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时,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否则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普通合伙人亦需遵守合伙协议的相关规定。
专业解答依据签署之股东协议所赋予之优先购买权为合法有效权利。在发生股权转让情形时,特别是涉及向公司外部第三方交易股权之事宜,必须获得半数及以上股东的书面批准;而对于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交易,则无需取得其他股东书面同意,仅需双方当事人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即可正式生效执行。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