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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母离婚纠纷怎么判决

李* 福建-龙岩 收养赡养咨询 2025.11.08 00:47:27 457人阅读

父母离婚纠纷怎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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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养关系:养子女未成年时,养父母离婚原则上不解除收养。若一方不愿养,法院可判变更抚养权,由愿意方单独收养。

2.财产分割:养父母共同财产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收养产生的费用等,结合情况确定分担。

3.子女抚养:依据养子女权益、双方抚养能力和条件确定归属,综合考量经济、环境等,选更利于养子女成长的一方。

2025-11-08 07:30: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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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养父母离婚纠纷判决需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未成年养子女收养关系原则上不解除,财产分割遵循照顾子女等原则,子女抚养归属根据养子女权益和双方情况确定。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在养父母离婚时,若养子女未成年,收养关系通常继续存在。若一方不愿继续抚养,法院会判决变更抚养权,由愿意抚养方单独收养。在财产分割方面,养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对于因收养关系产生的费用等问题,需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分担。而子女抚养归属,法院会从养子女权益出发,综合双方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因素,判断哪一方抚养更有利于养子女成长,比如考虑双方经济状况、生活环境等。如果您在养父母离婚纠纷方面遇到难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1-08 06:14: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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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父母离婚纠纷判决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在收养关系处理上,养子女未成年时,原则上离婚后收养关系不解除。若一方不愿继续抚养,法院可判变更抚养权,由愿意抚养方单独收养。
2.财产分割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因收养关系产生的费用等,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分担。
3.子女抚养归属根据养子女权益、双方抚养能力和条件等确定。法院综合判断哪方抚养更利于养子女成长,会考虑经济状况、生活环境等。

建议:养父母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应充分考虑养子女利益。双方可先协商解决收养关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若协商不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时,要积极配合法院调查,提供真实准确信息。

2025-11-08 05:37: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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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解除收养关系方面,当养子女未成年时,养父母离婚通常不解除收养关系。这是基于保护未成年人稳定成长环境的原则。不过,若一方不愿继续抚养,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变更抚养权,让愿意抚养的一方单独收养。

(2)财产分割上,养父母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对于因收养关系产生的费用,需结合实际情况来确定双方的分担方式。

(3)子女抚养归属问题,法院会全面考虑养子女的权益,以及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因素。例如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等,以判断哪一方抚养更有利于养子女的成长。

提醒:
养父母离婚纠纷涉及收养和财产等多方面法律问题,不同案情处理方式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1-08 03:37: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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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解除收养关系问题上,若养子女未成年,收养关系通常不解除。若一方不愿继续抚养,可向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由愿意抚养方单独收养。
(二)财产分割时,养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因收养关系产生的费用等,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分担。
(三)确定子女抚养归属,法院综合养子女权益、双方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因素,判断哪方抚养更利于养子女成长,比如考虑双方经济状况和生活环境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25-11-08 02:31:14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一、如何确定子女的监护人?1、对孩子监护权的归属,是以未成年孩子的最佳利益做考虑,法官在衡量未成年孩子监护权归属,主要是根据孩子的年龄、性别、健康情况、孩子意愿与人格发展需要,以及父母的年龄、品行、经济能力、职业、父母保护教养孩子的意愿及态度、对孩子的教养计划、与孩子的互动与感情状况等种种因素,作为判断孩子监护权的依据。当然如果父母都不适合行使监护权,也有可能判给第三人来监护。2、在法律上,父母亲的经济条件并不是评断监护权适当与否的唯一标准,还是以真正能对孩子负起照顾责任的一方才会获得监护权,不过父母还是要有最低的经济能力,足以让孩子维持温饱,才能负起监护责任。3、离婚后孩子监护权怎么争取?这实际上还是要归结到,孩子身上来,就是说,谁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比对方更能是孩子健康成长,谁就最有可能获得孩子的监护权。二、怎么处理子女监护权纠纷?1、监护权归属对方,以后看不到孩子怎么办?监护权归属对方后,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仍然享有与未成年孩子见面接触的权利,也就是所谓“探视权”,如何与孩子面会交往?时间如何?方式如何?地点如何?都可以由父母亲加以协议,当然,如果父母协议不成也可以要求来处理。经常会遇到一种情况,就是取得监护权的一方,会用手段妨害他方探视的权利,许多人遇到这种情形会相当沮丧难过,请特别记住,当有监护权一方蓄意刁难探视时,可以依法强制执行。2、如果一方得到监护权,另一方就不用负担孩子生活费用吗?一般人经常有的观念:“既然已经失去孩子监护权,自当不必负担生活费用!”事实上这个想法是绝对错误的,我们必须要提醒所有的父母,对未成年孩子的亲属关系与扶养义务,不因离婚与丧失监护权而消灭,所以当监护权归属对方后,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仍要负担未成年孩子的抚养费用,直到孩子成年为止,如果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拒绝负担扶养费用,可以通过向人民诉讼的方式主张,称为“给付抚养费之诉”。由在审理抚养费用时候,通常会参考每人每月经常性消费支出及抚养费支付义务人收入数额作为标准,判决或调解支付抚养费的数额。3、监护权判给对方,如果对方不照顾孩子,该怎么办?监护权归属一方后,就应该对未成年孩子负起教养责任,如果行使监护权之一方未尽保护教养之义务,或对未成年孩子有不利之情事时,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未成年孩子,可以请求变更监护权。4、被监护人打伤他人或者损害财物需要赔偿应由离婚的父母共同承担吗?离婚后,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首先是同被监护人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并不是离婚的父母平摊费用。唯有共同生活的一方监护人不能承担时,另一方才承担“补充性连带责任”,即承担相应的余额。也就是说,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责任较重,另一方处于补充地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因此A不愿意分房与父母大吵,当时邻居,包工头(建框架还欠下3万工钱),A的叔叔(母亲的兄弟),哥哥(妻子的哥)都知道,了解实情(叔叔,哥哥也劝说来8000要二层楼不合理,不于支持),父母不同意,到处去闹(找包工头要扣下房产证,找A吵架...),最后迫于无奈,在父母言语被迫之下(A本着赡养父母以及自己是长子照顾弟弟等等心软),写了一张合约内容:每层楼房主体框架由父母定价为2万5,三,四楼分BC所有,父母来8000,BC各占4000,B再来8000,于下债务BC各自承担还A。二十年期间,BC各自装修房子以及多次以各种理由还钱A(包括A女儿入院花费,BC搬走后出租的由A代收房租,加装水电费,已返清A的债务(B=13000,C=21000)),2021年,现在父母相继善终,B从商,有两套房(结婚后,岳父的宅基地合建后分两层)出租,现依然住在三楼,C从政,某地方正局长,早已搬进花园,四楼出租,A年迈退修多病,见二十多年已尽了责任(照顾父母讥供罐佳忒簧闺伪酣镰,弟弟情况也好)致此致终A不同意分房子于BC被迫写下合约,房子是A所建,应该属于A所有要求收回房子过退修生活。多次协商,BC以当年合约为由房子是三兄弟出资合建,欠的25000已付清,房子以及土地使用权明确是属于他们共同所有的不同意归还,致于当年房子外的公共装修费以及到现在的维修费(楼梯,公共墙,大门,电线等等)愿意现在以当年的价格算清还A。目前为此,地的所属使用权(属于当年代办的亲戚,有合约说明已转给A使用),楼的所有权属于A(政府部门的登记是属于A所有当年没去办变更,以及房子蓝本所属A)。当时写下合约的性质也只是为了安抚两位父母,不希望他们做出过激的事情,因当时已表明要死要活,都要把房子给他们两个小儿子,也就没办法的事情写下合约(合约里A并没有签名作实,并注明是父母核算后定价每层2万5,并不是A所提出,基本可以认为是父母所述A只是代笔),两位父母在世A也一直不敢提这事,BC要收租就收,要住就住,A也就无奈。

你好,关于父母土地纠纷的解决方式是什么的问题,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效力之争,主要是争议承包合同的签订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即是否按照土地管理法、村民组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对外发包土地时,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未经此程序则合同无效。对于无效合同法律后果的处理,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已做了规定,即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具体处理时应注意的是,在判决互相返还时,不能只判决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土地返还给发包方,还应处理好属于承包人的财产。由于承包合同的特殊性,除生产工具可移动性的东西承包人可自行带走外,对处于生长期的作物具有不可移动的特点,还有与发展生产有关的基础设施如灌溉用的水井,进入承包地修建的道路、电路、方便承包人开发居住的房屋等均属不能移运的附着物,应作价补偿。如果一方有损失,则应根据引起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大小来承担赔偿责任。发包方不能利用无效合同获得被返还土地的同时,而无偿获得所有权属于承包人的地上附着物。此类纠纷的提起首先要审查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条已明确规定此类诉讼的主体资格,提起诉讼的原告属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被告为发包方,承包人作为第三人。对于如何从证据的角度确认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如果召开全体村民参加的村民大会或以户为代表参加大会,制作会议纪要,那么,全体村民是否同意均签名摁手印所统计出来的人数是最直接的、无可争议的证据。而在审判实践中,不能把形式要件作为一个固定的模式来照搬硬套,还是要根据案件本身全面系统地进行审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居住分散地处偏僻或外出人员较多的地区,家庭只有老人和孩子,而老人也无参政意识不愿参加会议,集中起来开会确有不便也不容易,村组干部通过广播、集市或公告形式将承包的标的、条件公布于众,在招标期间集体成员对标的和发包条件未提出异议,就应视为一种认可。由此而形成的承包合同就应认定符合民主议定原则,确认合同有效。此种认识亦符合《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或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作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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