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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重新申请一张新的银行卡作为工资卡吗?

ask****449 广西-南宁 证券纠纷咨询 2025.11.05 18:06:38 401人阅读

我可以重新申请一张新的银行卡作为工资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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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新银行卡的核心步骤
选择开户银行:可沿用原工资卡银行,也可更换其他银行(需确认公司是否支持该银行代发工资)。
办理新卡:携带本人身份证到银行网点,说明 “办理工资卡”,银行会按要求开通储蓄卡(部分银行可免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
确认卡状态:新卡需激活并开通短信通知或手机银行,确保账户状态正常,能正常接收转账。

2025-11-06 18:45: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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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可以重新申请个新的用来当工资卡。只要你满足办卡条件,按正常流程去办就行。办下来之后,跟单位说下新的账号信息,让单位以后把工资打到新账户。但要注意,得确保新账户能正常使用,不然可能影响工资发放。

2025-11-05 18:07:22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银行卡被冻结,可以再重新办一张吗问题解答如下,  冻结银行卡,可以再办张新的银行卡,但是重新办的卡被知道了,有可能再次被冻结。银行卡被冻结,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如果因为司法需要,可以延期三个月;  如被执行人涉嫌犯罪,需要进行赔付或缴纳罚金,可永久冻结其银行卡账户。  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①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②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④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⑤人民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冻结银行卡,可以再办张新的银行卡,但是重新办的卡被知道了,有可能再次被冻结。银行卡被冻结,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如果因为司法需要,可以延期三个月;  如被执行人涉嫌犯罪,需要进行赔付或缴纳罚金,可永久冻结其银行卡账户。  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①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②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④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⑤人民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冻结银行卡,可以再办张新的银行卡,但是重新办的卡被知道了,有可能再次被冻结。银行卡被冻结,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如果因为司法需要,可以延期三个月;  如被执行人涉嫌犯罪,需要进行赔付或缴纳罚金,可永久冻结其银行卡账户。  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①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②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④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⑤人民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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