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金性质不同,无法退回时责任有别。具有定金性质的意向金,支付方违约不履行约定债务,收受方可不退回且支付方无额外责任;收受方违约则需双倍返还。
2.不具定金性质的意向金,按约定处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支付方有权要求退回,收受方拒绝的,支付方可要求返还意向金及占用期间利息。若造成支付方其他损失,收受方需赔偿。
3.解决措施与建议:双方可先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支付方可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以保障合法利益。
法律分析:
(1)意向金具有定金性质时,支付方违约不履行约定债务,收受方无需退回意向金,且支付方无额外责任;若收受方违约,则要双倍返还意向金。
(2)意向金不具定金性质时,按照约定处理。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支付方有权要求退回意向金。若收受方拒绝,支付方可要求其返还意向金以及占用期间的利息。
(3)若因收受方拒绝返还意向金导致支付方其他损失,收受方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4)双方就意向金事宜可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支付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提醒:在支付意向金时,要明确其性质及相关约定,保留好支付凭证。遇纠纷协商不成,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一)明确意向金性质。若为定金性质,支付方违约时要接受无法退回意向金的结果,收受方违约则需双倍返还;若不具定金性质,按约定处理,无约定或不明时支付方有权要求退回。
(二)协商解决。双方就意向金退回问题先进行友好协商,尝试达成一致意见。
(三)诉讼维权。若协商不成,支付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收受方返还意向金及占用期间利息,若有其他损失还可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意向金若为定金性质,支付方违约,收受方可不退,支付方无额外责任;收受方违约,则需双倍返还。
2.若不具定金性质,按约定处理。无约定或不明,支付方可要求退回,收受方拒绝,需返还意向金与占用利息。
3.因拒绝返还造成支付方其他损失,收受方要赔偿。双方先协商,协商不成,支付方可诉讼维权。
结论:
意向金性质决定无法退回时的责任归属。具有定金性质时,支付方违约收受方可不退回,收受方违约需双倍返还;不具定金性质,按约定处理,无约定支付方可要求退回及利息,造成损失还需赔偿,协商不成可诉讼维权。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当意向金具有定金性质时,支付方违约不履行约定债务,收受方有权不退回意向金,这是定金罚则的体现;若收受方违约,则应双倍返还。若意向金不具定金性质,应按照双方约定处理。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支付方有权要求收受方退回意向金,若收受方拒绝,支付方不仅可要求返还意向金,还能要求其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若因收受方拒绝返还导致支付方产生其他损失,收受方需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可先尝试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支付方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您在处理意向金问题时遇到困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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