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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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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啥标准

邱** 甘肃-天水 离婚咨询 2025.11.02 07:16:02 346人阅读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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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有法定情形限制,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他重大过错,只有符合这些情形,才可能主张该赔偿。
(2)主体上,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方,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是过错方。
(3)行使时间分情况而定。诉讼离婚时,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要在离婚诉讼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且未提损害赔偿的,可在离婚后单独起诉。协议离婚时,若已在离婚协议中明确放弃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未放弃的可在办理离婚登记一年内提出。
(4)主张赔偿需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法定过错行为及自身因此遭受损害,法院会结合多种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提醒: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时,要注意收集保存好相关证据,并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请求。不同案情需具体分析,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解决方案。

2025-11-02 13:24: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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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法定情形:只有在对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他重大过错时,才可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确定主体资格: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方,责任人为过错方。
(三)把握行使时间:诉讼离婚时,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要在离婚诉讼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未提损害赔偿,可在离婚后单独起诉;协议离婚时,若已在离婚协议中明确放弃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未放弃则可在办理离婚登记一年内提出。
(四)准备证据:主张赔偿要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法定过错行为及自身因该行为遭受损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025-11-02 11:26: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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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需在法定情形下行使,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有其他重大过错。
2.请求权主体上,请求人是无过错方,责任人是过错方。
3.行使时间:诉讼离婚时,无过错方为原告要和离婚诉讼一起提;为被告且不同意离婚未提赔偿,可离婚后单独起诉。协议离婚时,若已明确放弃请求,法院不支持,反之可在登记后一年内提出。
4.主张赔偿要提供证据,法院会综合判定赔偿数额。

2025-11-02 09:34: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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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需满足法定情形,主体为无过错方对过错方,不同离婚方式和主体身份有不同行使时间要求,主张赔偿需提供证据,赔偿数额由法院综合判定。
法律解析:
离婚损害赔偿法定情形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他重大过错。请求权主体明确,只有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请求赔偿。在行使时间上,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有不同规定。诉讼离婚时,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要和离婚诉讼同时提出;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且未提赔偿的,可在离婚后单独起诉。协议离婚若已明确放弃请求,法院不支持,未放弃则可在办理离婚登记一年内提出。主张赔偿时,需拿出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定过错行为且自身因此受损,法院会综合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确定赔偿数额。若遇到离婚损害赔偿相关问题,情况较为复杂,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02 08:45: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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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有严格条件限制,需满足法定情形,主体为无过错方对过错方,且在规定时间行使,同时要提供证据证明过错及损害。
2.对于法定情形,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行为,这体现了法律对婚姻中严重过错行为的规制。
3.在行使时间上,诉讼离婚时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要同时提出;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未提赔偿的可事后单独起诉。协议离婚若已放弃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可在登记后一年内提出。
4.建议当事人遭遇符合法定情形的婚姻问题时,及时收集对方存在过错及自身受损的证据。在离婚过程中,按规定时间和方式行使请求权,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应理性看待赔偿数额,其由法院综合多方面因素确定。

2025-11-02 08:17:48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1、请求权人的主体资格。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一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无过错一方向有过错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赔偿请求,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所指的无过错方,只能是离婚夫妻的无过错方。对因不合法婚姻如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论采用什么手段)中存在的无过错方,不享有该项请求权,因为这种无过错方不是适格的主体。2、被请求权的主体资格。该项损害请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资格作出明确规定,即“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该条所指的配偶中有过错的一方,与无过错一方互为配偶。对有的当事人在请求时要求配偶以外的第三者等进行赔偿的,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不能支持。3、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当事人有过错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为前提。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也就是说,只有一方在违反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规定导致离婚的,才可以行使此项权利。对于一方过错的范围应当扩大一些。如将吸毒、赌博包括在内,才能真正发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保护无过错一方的作用。对于不离婚而又依该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不予受理。对于判决不准离婚的,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相关内容——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1、必须有损害事实存在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前提。离婚损害主要有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等方面。财产损害主要是由于侵权人的违法行为造成配偶一方的财产损失,根据损失的形态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的减损,如侵占受害方的个人财产,造成受害方现有财产的损害和数量上的减少以及对配偶一方进行暴力伤害致使受害方身体机能受伤而支出的医疗费等。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的损失,这种损失虽然不是现实利益的损失,但是损失的利益是可以得到的,如果没有侵权行为的发生,受害人是可以或得该利益的,如配偶一方为支持另一方工作或者学习,婚后承担全部家庭义务,如果另一方事业成功收入增多,家庭财产就会增多,投入方就会有预期收益。一旦一方在功成名就后有过错离婚,自然会导致无过错方的预期收益的损失。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3、必须有因果关系过错一方实施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法定违法行为,必须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遭受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的直接原因。离婚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均属于物质损害。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违法行为是发生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才能认定有因果关系。离婚精神损害,只需确认过错一方有法定违法行为而直接导致离婚的,就可以认定。但是如果违法行为未导致离婚,受害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提出追究过错配偶侵权责任的,应按婚内侵权行为处理,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4、离婚的发生这是婚姻侵权责任的特殊要件。也就是违法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造成了离婚的后果,该要件由离婚损害赔偿的特性决定的,正是该要件表现了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一种侵权责任的发生情形。对于该要件,在现论和实践中有人提出损害赔偿不能以离婚为条件,损害赔偿固然不以离婚为要件,但婚内发生的赔偿是其他形式的赔偿,而非离婚损害赔偿。

您好,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使要求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使条件有哪些?1、请求权人的主体资格。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一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无过错一方向有过错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赔偿请求,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所指的无过错方,只能是离婚夫妻的无过错方。对因不合法婚姻如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论采用什么手段)中存在的无过错方,不享有该项请求权,因为这种无过错方不是适格的主体。2、被请求权的主体资格。该项损害请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资格作出明确规定,即“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该条所指的配偶中有过错的一方,与无过错一方互为配偶。对有的当事人在请求时要求配偶以外的第三者等进行赔偿的,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不能支持。3、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当事人有过错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为前提。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也就是说,只有一方在违反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规定导致离婚的,才可以行使此项权利。笔者认为,此要求过于严格,不利于具体操作。对于一方过错的范围应当扩大一些。如将吸毒、赌博包括在内,才能真正发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保护无过错一方的作用。对于不离婚而又依该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不予受理。对于判决不准离婚的,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要该怎么行使问题解答如下,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要如何行使:1、请求权人的主体资格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一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无过错一方向有过错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赔偿请求,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所指的无过错方,只能是离婚夫妻的无过错方。对因不合法婚姻如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论采用什么手段)中存在的无过错方,不享有该项请求权,因为这种无过错方不是适格的主体。2、被请求权的主体资格。该项损害请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资格作出明确规定,即“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该条所指的配偶中有过错的一方,与无过错一方互为配偶。对有的当事人在请求时要求配偶以外的第三者等进行赔偿的,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不能支持。3、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当事人有过错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为前提。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也就是说,只有一方在违反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规定导致离婚的,才可以行使此项权利。对于一方过错的范围应当扩大一些。如将吸毒、赌博包括在内,才能真正发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保护无过错一方的作用。对于不离婚而又依该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不予受理。对于判决不准离婚的,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相关内容——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1、必须有损害事实存在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前提。离婚损害主要有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等方面。财产损害主要是由于侵权人的违法行为造成配偶一方的财产损失,根据损失的形态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的减损,如侵占受害方的个人财产,造成受害方现有财产的损害和数量上的减少以及对配偶一方进行暴力伤害致使受害方身体机能受伤而支出的医疗费等。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的损失,这种损失虽然不是现实利益的损失,但是损失的利益是可以得到的,如果没有侵权行为的发生,受害人是可以或得该利益的,如配偶一方为支持另一方工作或者学习,婚后承担全部家庭义务,如果另一方事业成功收入增多,家庭财产就会增多,投入方就会有预期收益。一旦一方在功成名就后有过错离婚,自然会导致无过错方的预期收益的损失。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3、必须有因果关系过错一方实施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法定违法行为,必须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遭受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的直接原因。离婚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均属于物质损害。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违法行为是发生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才能认定有因果关系。离婚精神损害,只需确认过错一方有法定违法行为而直接导致离婚的,就可以认定。但是如果违法行为未导致离婚,受害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提出追究过错配偶侵权责任的,应按婚内侵权行为处理,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4、离婚的发生这是婚姻侵权责任的特殊要件。也就是违法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造成了离婚的后果,该要件由离婚损害赔偿的特性决定的,正是该要件表现了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一种侵权责任的发生情形。对于该要件,在现论和实践中有人提出损害赔偿不能以离婚为条件,损害赔偿固然不以离婚为要件,但婚内发生的赔偿是其他形式的赔偿,而非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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