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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动手打人需承担什么责任

王* 上海-普陀区 治安管理咨询 2025.11.01 12:23:46 451人阅读

先动手打人需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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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动手打人承担的责任分不同情况。情节轻未造成明显伤害,承担民事责任;致人轻微伤,面临行政处罚;致人轻伤及以上,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2.若情节轻,应积极与受害人沟通,主动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避免纠纷升级。
3.若致人轻微伤,接受行政拘留和罚款等处罚,同时真诚向受害人道歉并协商赔偿事宜,争取获得谅解。
4.若致人轻伤及以上,应配合司法机关调查,主动认罪悔罪,争取从轻处罚,按照判决结果积极履行赔偿和服刑等义务。

2025-11-01 18:00: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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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情节较轻未造成明显伤害时,先动手打人者要承担民事责任,需对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进行赔偿,这是对受害人损失的弥补。
(2)若致人轻微伤,会受到行政处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通常会被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以此起到惩戒作用。
(3)若致人轻伤及以上,就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致人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提醒:
先动手打人后果严重,不同伤害程度对应不同责任。遇到纠纷应理性解决,若涉及此类案件,因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5-11-01 16:36: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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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情节轻且未造成明显伤害,要主动与受害人协商,积极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避免纠纷升级。
(二)若致人轻微伤,要配合执法部门的调查和处罚,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行政拘留,及时缴纳罚款。
(三)若致人轻伤及以上,应及时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从轻处罚,同时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争取获得谅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2025-11-01 14:50: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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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动手打人承担的责任分情况而定。
情节轻且没造成明显伤害,需担民事责任,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致轻微伤,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会被行政拘留、罚款。一般拘留五到十日,罚款两百到五百元;情节轻的,拘留五日以下或罚款五百元以下。
致轻伤及以上,构成故意伤害罪,要负刑事责任。一般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判三到十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手段残忍致重伤残疾,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2025-11-01 14:2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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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先动手打人需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要依据情节轻重和伤害程度判断。
法律解析:
若打人情节较轻,未造成明显伤害,打人者需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若致人轻微伤,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会受到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一般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若致人轻伤及以上,根据刑法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需承担刑事责任,致人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遇到与打人责任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1-01 12:43:00 回复

解答如下,《物权法》第170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担保物权人对其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实行担保物权情形时,担保物权可以担保财产折价或者从该担保财产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中优先于一般债权人而获得清偿。但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则受到限制,具体包括:在担保物权设定人欠税的情况下,国家的税收权优于担保物权。《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自起施行)第45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第46条规定,“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该规定的立法旨意在于防止欠税人以抵押、质押担保为名恶意转移资产,以维护国家税收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同时,也为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等担保物权人提供了防范风险的必要信息和手段。特定情形下未清偿职工债权优于担保物权。《企业破产法》第132条规定,“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起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113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109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据此,在企业破产的场合,虽然担保物权人可以就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对2006年8月27日《企业破产法》公布前形成的未清偿职工债权,在按照正常清偿顺序无法实现时,则以设定担保的特定财产受偿,此时未清偿的职工债权优于担保物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担保物权。《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据此,在同一财产先出租后抵押的场合,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承租人的租赁权不受抵押权的影响。同时,根据《合同法》第230条关于“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的规定,承租人对出租财产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上述法条规定,在担保财产先租赁后抵押的情形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抵押权等担保物权。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为平衡建设工程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关系,保障建筑工人的劳动收入,维护消费者和劳动者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公布)进一步规定,“人民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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