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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有哪些条件

向** 山西-长治 强制措施咨询 2025.10.31 01:50:10 346人阅读

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有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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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时,检察院会不予批准逮捕。比如没有犯罪事实存在,或者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犯罪事实是该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这种情况下不符合逮捕的基本条件。
(2)证据不足也是不予批捕的重要条件。若现有证据无法达到逮捕所要求的证明标准,难以证实有犯罪事实,从保障人权和遵循证据规则角度,检察院不会批准逮捕。
(3)无逮捕必要同样会导致不予批捕。像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轻刑,或者其自身存在特殊情况,如患有严重疾病、怀孕等,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又或者属于预备犯等特殊犯罪形态,且认罪悔罪并取得谅解,就没必要实施逮捕。

提醒:
若遇到涉及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相关情况,因具体案情有别,法律适用和处理方式会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0-31 06:21: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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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想争取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证明不构成犯罪。收集能证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证据不能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材料,如不在场证明、证人证言等。
(二)指出证据不足。要求对现有证据进行审查,若发现证据无法达到逮捕所需证明标准,难以证明有犯罪事实,可向检察院提出相关意见。
(三)说明无逮捕必要。若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轻刑,可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和量刑分析;若犯罪嫌疑人存在患有严重疾病、怀孕等情况,提供医疗证明等材料;若属于预备犯等情形,提供能证明其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反之,若不符合该条件,检察院可不予批准逮捕。

2025-10-31 05:29: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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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有以下条件:
1.嫌疑人不构成犯罪,像没犯罪事实,或没证据证明犯罪行为是其所为。
2.证据不足,现有证据达不到逮捕的证明标准,难以证实有犯罪事实。
3.无逮捕必要,比如可能判轻刑;嫌疑人患病、怀孕等,取保无社会危险性;是预备犯等,且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获谅解。

2025-10-31 04:06: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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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的条件有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证据不足、无逮捕必要三种情况。
法律解析:依据相关法律,当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像没有犯罪事实或证据不能证明犯罪事实是其所为时,检察院不会批准逮捕。若现有证据达不到逮捕所需证明标准,难以证明有犯罪事实,同样不符合逮捕条件。另外,在无逮捕必要的情形下,比如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轻刑,或是患有严重疾病等特殊情况,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又或是属于预备犯等且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的,检察院也不予批准逮捕。若大家在实际生活中遇到有关检察院逮捕方面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0-31 02:5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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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的核心条件有三类。一是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涵盖没有犯罪事实,或者证据无法证明犯罪事实是其所为。二是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未达逮捕所需证明标准,难以证实有犯罪事实。三是无逮捕必要,包含可能被判处轻刑、犯罪嫌疑人有特殊身体状况采取取保候审无社会危险性,以及属于预备犯等情形且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获谅解。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公安机关应在侦查阶段全面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关联性,提高证据质量。
2.对于可能符合无逮捕必要条件的情况,可先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综合判断是否有逮捕必要。
3.加强与检察院的沟通,及时了解证据要求和不予批捕的原因,针对性地补充完善证据。

2025-10-31 02:42:51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步骤问题解答如下,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报捕材料后,由审查逮捕部门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办案人员应当查阅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经审查应当分别作出以下决定:(1)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2)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认为建议正确的,应当立即提请批准逮捕;认为建议不正确的,应当将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通知人民检察院。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回执在3日以内送达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执行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如果公安机关发现逮捕不当,应当及时予以变更,并将变更的情况及原因在作出变更决定后3日内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变更不当的,应当通知作出变更决定的公安机关纠正。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3日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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