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宅基地归集体所有,不可分割。若房屋是婚前财产,且登记在一方名下,通常归该方。
2.婚前一方建造,婚后共同居住,房屋归建房者。但婚后共同维护、修缮使房屋增值部分,可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3.婚前一方支付部分建造费,婚后共同偿还债务,房屋归支付部分费用一方,需对另一方补偿对应价值份额。
结论:
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不可分割,宅基地上房屋为婚前财产通常归产权登记方;婚前建造婚后共同居住使用,增值部分可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婚前付部分建造费婚后共同偿债,房屋归婚前付费方,需补偿另一方对应价值份额。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所以不能对其所有权进行分割。对于宅基地上的房屋,若为婚前财产,遵循产权登记原则,一般归登记方。当婚前一方建造房屋,婚后双方共同居住使用,虽然房屋产权归属婚前建房者,但因婚后共同维护、修缮使房屋增值,这部分增值价值属于夫妻共同劳动成果,可进行分割。若婚前一方支付部分建造费用,婚后共同偿还建房债务,房屋产权归婚前付费方,但婚后共同偿债对应的房屋价值份额,另一方有权获得补偿。如果在处理宅基地房屋财产分割问题上有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1.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不可分割,宅基地上房屋产权归属需根据不同情况判定。若房屋为婚前财产,通常归产权登记方。婚前一方建造且婚后共同居住,房屋仍属建房者,但婚后因共同维护、修缮使房屋增值部分,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若婚前一方支付部分建造费用,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建房债务,房屋产权归婚前支付部分费用一方,不过婚后共同偿还债务对应的房屋价值份额,需给予另一方补偿。
3.建议在婚姻关系中涉及宅基地房屋问题时,双方可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产权及增值部分、债务偿还对应价值等归属,避免日后纠纷。若出现争议,可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寻求专业法律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
法律分析:
(1)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不能进行分割。而宅基地上房屋若是婚前财产,通常归产权登记方。
(2)若婚前一方建造房屋,婚后夫妻共同居住使用,房屋产权仍归婚前建房者。但因婚后共同维护、修缮使房屋增值的部分,这部分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进行分割。
(3)若婚前一方支付部分建造费用,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建房债务,房屋产权归婚前支付部分建造费用一方。不过对于婚后共同偿还债务对应的房屋价值份额,需给予另一方补偿。
提醒:处理宅基地房屋财产分割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费用支出凭证,因情况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一)对于婚前建造且婚后共同居住使用的房屋,若要分割增值部分,需提供婚后共同维护、修缮房屋的相关证据,如维修合同、购买修缮材料的发票等,以确定增值部分价值,然后对该部分进行分割。
(二)婚前支付部分建造费用,婚后共同偿还建房债务的情况,要保留好婚前支付费用的凭证以及婚后共同偿还债务的记录,如转账记录、还款凭证等,按照婚后偿还债务对应的房屋价值份额,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里婚后共同维护、修缮使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婚后共同偿还债务对应的房屋价值份额,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增值或投入,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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