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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离世,土地权益归谁所有

贾** 安徽-淮北 遗产继承咨询 2025.10.28 18:55:35 339人阅读

老人离世,土地权益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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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宅基地,若老人离世,继承人先确认自身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符合就能继续使用该宅基地;若不符合,应配合集体收回宅基地。
(二)耕地、草地等家庭承包土地,查看户内是否还有其他成员,若有,土地权益自然由户内其他成员继续享有;若整户消亡,配合发包方收回土地。
(三)林地家庭承包,承包人亡故后,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林地。
(四)通过招标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人同样能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林地承包以及“四荒地”等通过招标等方式的承包,在承包人死亡等情况下,继承人可依此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相应土地权益。

2025-10-28 22:42: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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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老人只有使用权。若继承人符合申请条件,可继续使用;不符合,集体收回。

2.耕地、草地等家庭承包土地:以户为单位,户内有其他成员,权益由其继续享有;整户消亡,发包方收回。

3.林地及“四荒地”:林地承包中,承包人死亡,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四荒地”承包经营权同理。

2025-10-28 22:02: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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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老人离世后土地权益归属分多种情况,宅基地符合条件继承人可继续使用,不符合则集体收回;家庭承包的耕地、草地等,户内有其他成员权益由其继续享有,整户消亡发包方收回;林地和“四荒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老人只有使用权,继承人符合申请条件就能继续使用宅基地,不符合条件集体有权收回。家庭承包的耕地、草地等以户为单位,户内其他成员可在老人离世后继续享有土地权益,若整户消亡,发包方收回土地。林地家庭承包和通过招标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特殊性,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如果大家在土地权益继承等方面遇到复杂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准确详细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0-28 21:54: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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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人离世后土地权益归属因土地类型不同而有不同规定。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老人仅有使用权,符合申请条件的继承人可继续使用,不符合条件则由集体收回。家庭承包的耕地、草地等以户为单位,户内有其他成员的由其继续享有权益,整户消亡则由发包方收回。林地家庭承包及通过招标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2.为避免土地权益纠纷,建议提前明确继承人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对于家庭承包土地,及时向发包方报备户内人口变化情况。在涉及林地和“四荒地”承包时,继承人应了解自身权益,在承包期内合理行使承包权。

2025-10-28 20:01: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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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宅基地方面,其所有权归集体,老人仅享有使用权。当老人离世,若继承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就能继续使用该宅基地;若不符合条件,集体会收回宅基地。
(2)对于耕地、草地等以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是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若户内还有其他成员,土地权益由这些成员继续享有;若整户消亡,土地会被发包方收回。
(3)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另外,通过招标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人同样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提醒:土地权益归属情况复杂,不同类型土地规定不同,遇到具体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0-28 19:08: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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