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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包含哪些场所

肖* 河南-鹤壁 强制措施咨询 2025.10.28 16:01:16 375人阅读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包含哪些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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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分两类,一类是针对无固定住处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无固定住处时,可在指定居所执行;另一类是特定案件适用,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能在指定居所执行,但不能在羁押场所、专门办案场所执行。
2.指定居所需具备正常生活、休息条件,保障基本生活,便于监视、管理,且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为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办案机关应严格审查适用条件,确保仅对符合规定情形的人员适用。要加强对指定居所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条件符合要求。同时,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益,定期检查其生活状况。

2025-10-28 20:00: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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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分为两类。一类是针对无固定住处的情况,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无固定住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
(2)另一类是特定案件适用,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能在指定居所执行,但不能在羁押场所、专门办案场所。
(3)指定居所需具备正常生活、休息条件,保障基本生活,便于监视、管理,且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提醒: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遇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情况,要注意核实指定居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同案件情况不同,若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0-28 19:27: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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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无固定住处,可指定合适居所执行监视居住,该居所需满足正常生活、休息条件,能保障基本生活,便于监视、管理且符合国家规定。
(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指定居所执行,但不能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同样,指定居所也要符合上述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2025-10-28 17:33: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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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有两类:
其一,无固定住处指定的居所。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地无固定住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

其二,特定案件指定的居所。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或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影响侦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可在指定居所执行,但不能是羁押或专门办案场所。

指定居所需有正常生活休息条件,保障基本生活,便于监视管理,且符合国家规定。

2025-10-28 16:40: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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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场所有无固定住处被指定的居所和特定案件指定的居所两种,且指定居所需满足一定条件。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场所分为两类。其一,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无固定住处时,可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其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情况,若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能在指定居所执行,但不能是羁押场所和专门的办案场所。同时,指定的居所要具备正常生活、休息条件,保障基本生活,便于监视、管理,并且要符合国家规定。如果在实际中遇到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相关的法律问题,比如对指定居所的合法性存疑等,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28 16:08:22 回复

《刑诉法》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二)便于监视、管理;(三)能够保证办案安全。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公安部规定》第一百零七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人身危险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公安部规定》第一百零八条固定住处,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二)便于监视、管理;(三)保证安全。公安机关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监视居住。《公安部规定》第一百零九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制作监视居住通知书,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由决定机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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