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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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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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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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监外执行期满但刑期未满且无人管理时,罪犯或其近亲属主动联系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告知情况并要求安排后续服刑,这是保障刑罚正常执行的合理途径,能促使执行机关履行职责。
(2)若联系执行机关无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如司法局反映,可借助上级的管理权力督促执行机关落实工作。
(3)向人民检察院反映也是重要手段,检察院有法律监督职责,可对监外执行执法活动进行调查,督促相关部门纠正不当,维护司法公正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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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犯本人或近亲属主动联系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告知监外执行期满情况,让其安排后续服刑事宜。
(二)若联系执行机关未有效处理,向执行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司法局反映,要求督促执行机关履职。
(三)向人民检察院反映,由其依法调查并督促相关部门纠正不当行为,保障刑罚依法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有权对监外执行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保障司法程序公正合法。
监外执行期满但刑期未满却无人管理,可这样处理:
一是罪犯或其近亲属主动联系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告知监外执行期满,要求安排后续服刑。
二是若联系后未解决,可向司法局反映,督促执行机关履职。
三是还能向检察院反映,检察院有监督职责,会调查督促纠正,保障司法公正。
结论:
监外执行期满但刑期未满却无人管理,罪犯本人或近亲属可先联系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若未有效处理,可向司法局反映或向人民检察院反映。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的一种特殊方式,当监外执行期满但刑期未满时,执行机关应及时对后续服刑作出安排。罪犯本人或近亲属主动联系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要求处理后续事宜,是合理合法的途径。若执行机关未有效处理,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司法局反映,能促使执行机关履行职责。而人民检察院对监外执行的执法活动有法律监督职责,向其反映后,检察院可依法调查并督促相关部门纠正不当行为,保障刑罚依法执行。如果您在处理此类情况时遇到难题,或者对相关法律问题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解析 监外执行期满后,罪犯刑期未满的会及时收监;如果监外执行期满后刑期结束,不再受监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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