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的合同是可撤销合同,并非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因严重欠缺有效要件,法律不赋予其当事人合意的法律效力,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等情况。显失公平合同是一方利用对方危困或缺乏判断能力等,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且该类合同在被撤销前有效,受损害方有选择撤销或继续履行的权利。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对于受损害方,若发现合同显失公平,应及时收集对方利用自身不利状态的证据,在法定期间内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2.交易中要保持谨慎,充分了解合同条款,避免因自身疏忽陷入显失公平的合同。
3.合同双方应遵循公平、诚信原则订立合同,保障交易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律分析:
(1)显失公平的合同与无效合同有本质区别。显失公平合同是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具有法律效力。当一方利用对方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况,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受损害方有撤销权。
(2)无效合同严重欠缺有效要件,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所形成的合同就是无效的。
(3)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受损害方有自主选择权,既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也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
提醒:遇到显失公平合同,受损害方应及时评估自身权益,若要行使撤销权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分析。
(一)若认为合同显失公平,受损害方应及时收集对方利用自己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等相关证据,如交易时的聊天记录、对方知晓自己困境的证明等。
(二)受损害方可以先与对方协商,尝试变更合同条款以达到公平合理的状态。若协商不成,受损害方有权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该合同。
(三)在合同被撤销前,受损害方需谨慎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综合考虑撤销合同和继续履行合同的利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显失公平的合同并非无效合同,而是可撤销合同。若一方利用对方危困、缺乏判断能力等,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2.无效合同是虽已成立,但因严重欠缺有效要件,法律不认可其效力,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等。
3.显失公平的合同在撤销前有效,受损害方有选择权,可撤销或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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