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遇到共有人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冲突的情况,若涉及不动产或动产份额转让,应优先保障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转让人在进行转让时,要明确告知其他共有人转让事宜,确保其能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若出现承租人试图主张优先购买权对抗共有人的情况,共有人可依据法律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1.按规定,按份共有人转让共有不动产或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卖租赁房屋,应提前合理时间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也有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
2.当两者优先购买权冲突时,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源于物权,承租人的源于债权。
3.因物权优先于债权,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更优先,能维护共有关系稳定和共有人权益。
结论:
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
法律解析: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共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也有优先购买权。当两者发生冲突,由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基于物权产生,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基于债权产生,依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基本法律原则,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更为优先,这样能更好维护共有关系稳定性和共有人权益。如果遇到优先购买权相关的复杂情况,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1.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按份共有人在转让共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当两者冲突,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基于物权,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基于债权,依据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更优先,可维护共有关系稳定和共有人权益。
2.对于共有人,转让份额前应明确通知其他共有人,保障其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3.对于承租人,若遭遇共有人与自己优先购买权冲突情况,应尊重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避免不必要纠纷。
法律分析:
(1)按份共有人在转让其共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这是基于物权的权利。物权具有对世性、排他性等特性,体现了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直接支配关系。
(2)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此权利基于租赁合同产生,属于债权范畴。债权是相对权,主要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
(3)依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基本法律原则,当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冲突时,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这有助于维护共有关系的稳定性,保障共有人对共有物的权益。
提醒:
当遇到共有人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冲突的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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