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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诉讼主体

朱** 吉林-四平 施工合同纠纷咨询 2025.10.25 15:53:53 334人阅读

如何确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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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诉讼主体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一般而言,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二者就是诉讼主体。若有转包、违法分包,实际施工人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时,他们是诉讼主体;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法院会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工程存在挂靠关系且以被挂靠人名义签合同,发包人与被挂靠人是诉讼主体,挂靠人可作为共同诉讼人。分公司签合同,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作诉讼主体,无营业执照则以总公司为诉讼主体。

为准确确定诉讼主体,可采取以下措施:
1.仔细审查合同签订主体与实际履行情况,明确各主体权利义务。
2.收集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相关证据,以便确定适格诉讼主体。
3.若涉及分公司,核实其是否有营业执照,正确选择诉讼主体。

2025-10-25 20:57: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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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般情况下,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此二者就是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诉讼的主体。
(2)若出现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实际施工人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时,这二者为诉讼主体;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法院会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
(3)工程存在挂靠关系且以被挂靠人名义签合同,发包人与被挂靠人是诉讼主体,挂靠人可作为共同诉讼人。
(4)分公司签合同,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能作为诉讼主体,无营业执照则以总公司为诉讼主体。

提醒:确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诉讼主体需综合多方面情况判断,不同案情对应主体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0-25 20:22: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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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通常直接将发包人与承包人列为诉讼主体。
(二)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时,实际施工人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就以这二者为诉讼主体;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法院会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
(三)工程有挂靠关系且以被挂靠人名义签合同,发包人与被挂靠人是诉讼主体,挂靠人可作为共同诉讼人。
(四)分公司签合同,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作诉讼主体,无营业执照则以总公司为诉讼主体。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2025-10-25 19:50: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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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况下,发包人与承包人签合同,二者就是诉讼主体。

2.转包、违法分包时,实际施工人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这二者为诉讼主体;直接起诉发包人,法院可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

3.工程挂靠,以被挂靠人名义签合同,发包人与被挂靠人是诉讼主体,挂靠人可作为共同诉讼人。

4.分公司签合同,有执照的分公司可作诉讼主体,无执照则以总公司为诉讼主体。确定诉讼主体要结合实际情况。

2025-10-25 18:05: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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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诉讼主体需依据不同情形判断,结合合同签订、履行及相关主体实际情况确定。
法律解析:
在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诉讼主体的确定有多种情形。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通常二者就是诉讼主体。若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实际施工人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时,二者为诉讼主体;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法院会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工程存在挂靠关系且以被挂靠人名义签合同,发包人与被挂靠人是诉讼主体,挂靠人可作为共同诉讼人。分公司签合同,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能作为诉讼主体,无营业执照则以总公司为诉讼主体。这些规定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旨在明确各主体在纠纷中的法律地位。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情况复杂,若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25 17:23:28 回复

对于该怎么确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诉讼主体这个问题,解答如下,(1)工程转包的诉讼主体确认。1.转包后发生拖欠工程款纠纷的处理:(1)转包时,经发包人同意的,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转让:应将实际施工人列为原告,发包人列为被告,合同承包人不列为当事人。(2)转包时,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实际施工人是原告,承包人是被告;发包人一般不列为当事人。2.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转包给实际施工人后,发生质量纠纷处理:发包人是原告,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员是共同被告,共同承担质量方面的连带责任。(2)工程挂靠的诉讼主体确认。1.工程欠款纠纷。应当以实际施工人、被挂靠单位为共同原告。若被挂靠单位不愿的,实际施上人可单独。2.工程质量纠纷。应当以实际施工人,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被告;两单位对质量责任承担连带责任。(3)联合承包的诉讼主体确认:两个以上的承包人联合承包工程,由其中一方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则其他联合方应列为本案共同原被告。(4)合作建设,合作开发的诉讼主体确认;若合作方对合作标的享有共同权益的,且合作一方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纠纷而诉讼的,其他合作建设方为共同原被告。(5)涉及分包的主体确认:因分包单位原因致使建设单位发生损失的,建设单位叫以以总包单位为被告,直接向总包单位索赔。而总包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以有责任的分包单位为对方当事人,另行提讼。(6)产品质量侵权的主体确定: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第三人财产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为原告,而确认对方当事人时应区分涉案工程是否已交付。在工程交付前,以承包人为被告;在工程支付后,以发包人为被告。(7)施工人侵权的主体确认:施工期间因承包人过错致人损害,如在公共场所,道旁或地上挖坑,安装地下设施,未设明显标志和未采取安全措施致第三人损害的,以承包人为被告,而发包人不列为被告。

一、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主体资格发包方的主体资格:具有财产,能够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都可以成为发包方,包括法人单位、其他组织、公民、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联营体等。承包方的主体资格:一是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是必须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即必须具有营业执照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资质等级。依据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五条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二、建筑工程合同的诉讼主体1、建设单位内部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职能部门或下属机构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应以该建设单位为诉讼主体,或应诉。2、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工程处、工区、项目经理部、建筑队等)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一般以该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如该分支机构不具有的财产,则应追加该建筑企业为共同诉讼人。3、借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他人名义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涉诉后,由借用人和出借人为共同诉讼人,或应诉。4、共同承包或联合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产生纠纷后,应以共同承包人为共同诉讼人,或应诉;如共同承包人组成联营体,且具备法人资格的,则以该联营体为诉讼主体。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作建设工程并对合作建设工程享有共同权益的,其中合作一方因与工程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其他合作建设方应列为共同原、被告。5、实行总分包办法的建筑工程,因分包工程产生纠纷后,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应作为共同诉讼人,或应诉;如果分包人总承包人,则以分包合同主体作诉讼主体,是否列建设单位为第三人,视具体案情而定。6、涉及个体建筑队或个人合伙建筑队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一般应以个体建筑队或个人合伙建筑队为诉讼主体。7、挂靠经营关系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一般应以挂靠经营者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诉讼人,或应诉。(最高《民诉法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原告8、因转包产生的合同纠纷,如发包人,应列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如因转包合同产生纠纷,以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为诉讼主体,建设单位列为第三人;多层次转包的,除诉讼当事人外,应将其它各方列为第三人。9、以筹建或临时机构的名义发包工程,涉讼后,如果该单位已经合法批准成立,应由其作为诉讼主体或应诉;如该单位仅是临时性的机构,尚未办理正式审批手续的,或该临时机构被撤销的,由成立或开办该单位的组织进行或应诉。10、实行承包经营的施工企业,产生纠纷后,如果该企业是法人组织,则由该企业为诉讼主体,或应诉;如果该企业不是法人组织,则列发包人和承包企业为共同当事人,参加诉讼。11、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纠纷,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转包而由实际承包人承包人的,可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承包人提出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当事人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转包经发包人同意,即属合同转让,应直接列发包人为被告。12、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发包人只承包人,在审理中查明有转包的,应追加实际施工人为被告,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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