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被告并非必须到场。实践中被告可选择不到场,因为鉴定主要依据伤者病历、影像资料以及身体检查等情况,被告不到场不影响鉴定程序正常开展。
但被告到场具有积极意义。一方面能监督鉴定过程,保障鉴定公开、公正、透明,减少对鉴定结果暗箱操作的质疑;另一方面若对鉴定过程有意见可当场提出。若被告未到场,之后对鉴定结果有异议,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鉴定存在程序违法等问题,才可能启动重新鉴定。
建议被告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到场。若对鉴定有疑虑,最好到场监督;若无法到场,要留意收集可能影响鉴定结果的相关证据,以备后续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
(1)伤残鉴定中被告到场并非硬性要求,实践里被告可选择不到场。鉴定主要依靠伤者病历、影像资料以及对伤者身体的检查情况来开展,被告不到场不影响鉴定程序正常推进。
(2)被告到场具有积极意义。能对鉴定过程进行监督,保证鉴定的公开、公正与透明,减少对鉴定结果暗箱操作的质疑。
(3)若被告到场,对鉴定过程有意见可当场提出。若未到场,之后对鉴定结果有异议,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鉴定存在程序违法等问题,才有可能重新鉴定。
提醒:被告若对伤残鉴定结果可能存在异议,建议到场监督鉴定过程;若未到场,后续提出重新鉴定需准备好充足证据。
(一)被告在伤残鉴定时可以选择不到场,因为鉴定主要依据伤者病历、影像资料和身体检查情况等,被告不到场不影响鉴定程序正常开展。
(二)被告到场能监督鉴定过程,保证鉴定公开、公正、透明,避免对鉴定结果产生质疑,并且若对鉴定过程有意见可当场提出。
(三)若被告未到场,之后对鉴定结果有异议,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鉴定存在程序违法等问题,才可能重新鉴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存在该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伤残鉴定不强制被告到场,实践中被告可缺席,鉴定依据伤者病历、影像资料和身体检查等进行,被告不到场不影响鉴定程序。
2.被告到场有好处,能监督鉴定过程,保证公开公正透明,避免对结果产生质疑,有意见也可当场提出。
3.若被告未到场,之后对结果有异议,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鉴定程序违法等问题,才可能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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