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由清算组收回时,抵押权人、留置权人、出质人对财产处置价款有优先受偿权。价款多于债权数额的部分归为破产财产,不够的部分当作破产债权处理。这能保障权利人在企业破产时的基本权益,让他们优先从对应财产处置款中获得欠款偿还。
(二)若破产企业对被抵押、留置、出质的财产进行非法处置,使相关权利人利益受损,权利人可就损害赔偿申报债权。这为权利人因企业非法行为遭受损失时提供了救济途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2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破产财产包括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即便未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属于破产财产。债务人的开办人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应当由该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企业破产前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的财产,仍属于破产财产。债务人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执行措施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的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在该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列入破产财产。因错误执行应当执行回转的财产,在执行回转后列入破产财产。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财产。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2条适用于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处理。
2.若清算组收回上述财产,抵押权人、留置权人、出质人对处置价款优先受偿。价款超债权部分属破产财产,不足部分为破产债权。
3.若破产企业非法处置被抵押、留置、出质财产致权利人受损,权利人可就损害赔偿申报债权。
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2条适用于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处理,相关权利人对处置价款有优先受偿权,价款与债权数额差异有不同处理方式,破产企业非法处置致损权利人可申报债权。
法律解析:
依据此规定,当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由清算组收回时,抵押权人、留置权人、出质人对财产处置价款优先受偿。若价款超出债权数额,超出部分归为破产财产;若不足,不足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同时,若破产企业非法处置被抵押、留置、出质财产,导致相关权利人受损,权利人可就损害赔偿申报债权。这体现了法律对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确保其在企业破产程序中能得到合理补偿。若遇到涉及企业破产中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处理等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法律建议和帮助。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2条适用于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处理。当这些财产由清算组收回,抵押权人、留置权人、出质人对财产处置价款有优先受偿权,价款超出债权的部分归破产财产,不足部分为破产债权。
2.若破产企业非法处置被抵押、留置、出质财产,使相关权利人受损,权利人可就损害赔偿申报债权。
3.为保障各方权益,清算组应严格依法收回和处置相关财产,确保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权利人需密切关注财产处置情况,及时申报债权。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破产企业财产处置的监督,防止非法处置行为发生。
法律分析: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2条规范了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的处理。清算组收回这些财产时,抵押权人、留置权人、出质人对处置价款有优先受偿权,这保障了他们在企业破产时的合法权益。
(2)处置价款超出债权数额部分归为破产财产,用于对其他债权人的清偿;不足部分作为破产债权,按破产程序参与分配。
(3)当破产企业非法处置被抵押、留置、出质财产,导致相关权利人受损时,权利人可就损害赔偿申报债权,这为权利人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
提醒:相关权利人需密切关注破产企业对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的处置情况,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和申报债权。不同案情的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作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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