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际施工人拖欠材料款,可将其列为被告,因其作为材料实际使用者和欠款直接责任人,与供应商形成事实买卖关系,需承担付款义务。
2.若工程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情况,还可将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列为共同被告。他们对工程施工管理有过错,要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的债务担责。这样做能保障材料供应商债权实现,当实际施工人无力支付时,供应商可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支付材料款。
建议:材料供应商在交易时应签订详细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发现工程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情况,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以便在追讨欠款时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
(1)实际施工人作为材料实际使用者和欠款直接责任人,与供应商构成事实买卖关系,将其列为被告要求承担付款义务合理合法。这体现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实际交易中的运用,谁使用材料、产生欠款,就由谁承担付款责任。
(2)当工程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情况时,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因对工程施工管理有过错,要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的债务担责。把他们列为共同被告,能为材料供应商债权实现提供更多保障,即便实际施工人无力支付,也可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
提醒:
材料供应商起诉时要注意收集实际施工人使用材料及欠款的证据,同时明确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欠付工程款情况。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一)当遇到实际施工人拖欠材料款的情况,要及时收集与实际施工人交易的证据,如供货合同、送货单、收货单、对账单等,以证明买卖关系和欠款事实。
(二)若工程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情形,要调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的身份信息和他们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工程款支付情况,为将其列为共同被告做准备。
(三)在起诉时,向法院明确诉求,要求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义务,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1.实际施工人拖欠材料款,可把其列为被告。因其是材料实际使用者和欠款责任人,与供应商有事实买卖关系,需承担付款责任。
2.工程若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可将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列为共同被告。他们管理有过错,要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担责,保障供应商债权。若实际施工人无力支付,可让他们在欠付范围内支付。
结论:
实际施工人拖欠材料款,可将实际施工人列为被告;若工程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情形,还可将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列为共同被告。
法律解析:
实际施工人作为材料的实际使用者和欠款的直接责任人,与供应商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关系,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应承担付款义务,所以可将其列为被告。而当工程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情形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对工程施工管理存在过错,需对实际施工人的债务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这意味着若实际施工人无力支付材料款,材料供应商可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在其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支付。这种规定能有效保障材料供应商债权的实现。如果在实际情况中遇到类似的材料款拖欠问题,不清楚具体的法律操作流程,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专业解答材料商与实际施工人纠纷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是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实际上关于材料商与实际施工人之间所发生的一些纠纷,主要是买卖合同方面的一些纠纷。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的话,完全是可以按照合同内容来主张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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