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担保人的责任依保证方式而异。一般保证中,担保人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需先对债务人诉讼或仲裁并强制执行其财产仍不能偿债时,担保人才担责。连带责任保证里,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或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担保人承担责任前,若为一般保证,应积极主张先诉抗辩权,督促债权人先向债务人追偿。
2.承担保证责任后,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若债务人有其他财产,可先协商要求其偿还已承担债务,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3.为避免风险,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应充分了解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和信用状况。
法律分析:
(1)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保证方式不同,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也不同。一般保证中,担保人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需先通过诉讼或仲裁向债务人追讨,并经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仍无法实现债权时,担保人才承担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里,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选择要求债务人或担保人承担责任,担保人无先诉抗辩权。
(3)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若债务人有其他财产,担保人可协商或通过诉讼要求其偿还已承担的债务。
提醒:
担保前应明确保证方式,充分考虑风险。承担保证责任后追偿遇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处理。
(一)明确保证方式。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首先要确定自己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若是一般保证,在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并就其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若是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可要求自己承担保证责任。
(二)承担责任后追偿。当自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若债务人有其他财产,可先尝试与债务人协商,要求其偿还自己已承担的债务;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1.债务人无力偿债时,担保处理分情况。一般保证中,担保人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要先起诉或仲裁债务人,强制执行其财产仍无法偿债,担保人才担责。
2.连带责任保证下,债务到期未还,债权人可选债务人或担保人担责。
3.担保人担责后可向债务人追偿。若债务人有其他财产,担保人可协商或诉讼追债。
结论:
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一般保证的担保人在债权人对债务人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担责,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在债务人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履行时可被债权人要求担责,担保人担责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证方式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中,担保人的先诉抗辩权保障其权益,债权人需先对债务人采取法律措施。连带责任保证下,债权人有更多选择,可要求债务人或担保人履行债务。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取得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若债务人有其他财产,担保人可通过协商或诉讼追讨。若遇到债务担保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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