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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确定建筑工程诉讼主体

王* 江西-宜春 工程款纠纷咨询 2025.10.23 17:00:22 483人阅读

如何正确确定建筑工程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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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建筑工程诉讼主体要综合考量多种情形。发包人与承包人纠纷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成为诉讼主体。
2.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情况,实际施工人起诉时,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是诉讼主体,实际施工人还可将发包人列为共同被告,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担责。
3.工程质量问题上,总承包人、分包人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可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
4.挂靠关系里,当事人请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担责的,二者为共同诉讼人。

解决措施和建议:相关主体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权利义务,保存好合同、施工记录等证据。实际施工人遇到转包、违法分包情况及时收集证据维权。出现纠纷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及时通过诉讼解决。

2025-10-23 20:54: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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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发包人与承包人纠纷里,诉讼主体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前者为建设单位,后者是施工单位,他们基于建筑工程合同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纠纷常围绕合同履行等方面。
(2)当出现转包、违法分包情况,实际施工人起诉时,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是诉讼主体。实际施工人还能把发包人列为共同被告,发包人需在欠付价款范围内担责,这保障了实际施工人的权益。
(3)对于工程质量问题,总承包人、分包人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可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有助于全面解决质量纠纷。
(4)在挂靠关系中,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会成为共同诉讼人,因为他们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对外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提醒:建筑工程诉讼主体确定复杂,不同情况对应不同主体。遇到相关纠纷,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0-23 20:13: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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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发包人与承包人纠纷中,建设单位作为发包人、施工单位作为承包人,二者是诉讼主体,遇到纠纷可直接以对方为诉讼对象。
(二)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时,实际施工人先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也可将发包人列为共同被告,让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担责。
(三)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可将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列为共同被告,二者需承担连带责任。
(四)在挂靠关系里,若当事人要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担责,二者为共同诉讼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2025-10-23 19:0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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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包人与承包人纠纷:此类纠纷中,发包人和承包人是诉讼主体,发包人即建设单位,承包人即施工单位。

2.转包、违法分包情况:实际施工人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时,二者为诉讼主体;也能把发包人列为共同被告,发包人在欠付价款范围内担责。

3.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质量有问题,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对建设单位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可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

4.挂靠关系:挂靠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要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担责的,二者为共同诉讼人。

2025-10-23 18:30: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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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建筑工程诉讼主体确定需综合判断,不同情形下主体不同。发包人与承包人纠纷中,二者为主体;转包、违法分包时,实际施工人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二者为主体,也可列发包人为共同被告;工程质量问题上,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可列为共同被告;挂靠关系里,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是共同诉讼人。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建设工程法规,发包人与承包人作为建筑工程合同的直接当事人,在双方纠纷中自然是诉讼主体。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时,实际施工人因转包、违法分包人侵害其权益起诉,二者是责任主体,而发包人在欠付价款范围内担责,所以可列为共同被告。工程质量影响建设单位权益,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有权将其列为共同被告。挂靠行为中,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共同参与民事活动,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所以是共同诉讼人。若您在建筑工程中遇到诉讼主体确定的难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23 17:03: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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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2.16 91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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