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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父母去世,妻子能代位继承吗?

张* 内蒙古-兴安盟 遗产继承咨询 2018.04.02 09:28:34 22人阅读

朋友的父亲去世了,留有一处房产留给他和他弟弟一起继承,但是弟弟已经去世多年,只有一个妻子和儿子,想问一下他弟弟的妻子能代位继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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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我国的《继承法》,依照下列规则分配遗产:
①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法》第10条)。
②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继承法》第13条)。
你弟弟的儿子应该先于你的弟媳拥有继承权。

2018-04-02 09:32: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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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妻子能代位继承吗的问题,只有你弟的子女即你侄子有代位继承的权利,你弟媳没有。放弃继承需要明示,否则应视为同意继承。你侄子从继承开始20年内必须主张权利。否则就会丧失继承权。

2018-04-02 09:30: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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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余某的独生女余倩(化名)与女婿曾某于1998年5月1日结婚。婚后不久曾某凭着自己的装潢技术开办了一个装潢公司,余倩帮助管理。2003年8月5日,余倩因病医治无效死亡。其死前她怕曾某不关心儿子生活即告诉其父余某装潢公司帐上已有纯收入28万余元。2004年4月,曾某从装潢公司帐上提取现金25万元在吉水县城买了一栋别墅,准备供其再婚居住,并将他快满五岁的儿子丢给乡下的爷爷奶奶关照。余某夫妇觉得乡下生活条件差,不利于小外孙生活成长,即找曾某商量,要其将小外孙接到身边抚养教育,曾某不从,且与余某夫妇发生了争吵。余某夫妇一气之下将曾某告上法庭,要求继承其女儿余倩的遗产,包括折价分割曾某所购别墅的继承份额。
办案思路及心得
本案处理的关键是如何确认曾某所购别墅的财产性质问题,即属曾某个人财产还是属曾某与余倩生前的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从曾某所购别墅之财产来源分析。我们不能简单地从时间表面上来划分,不能简单认为只要夫妻一方死后所购财产均属健在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余倩病亡后,其遗产没有进行分割,曾某所购别墅虽然是在余倩死后九个月买的,但其购买别墅的财产来源全是余倩生前与其共同经营装潢公司的积蓄,该积蓄为余倩生前的夫妻共同财产。曾某用其积蓄中的25万元所购买的别墅当然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从夫妻共同财产的客观存在看,余倩死前,其主要夫妻共同财产只有经营装潢公司的积蓄。在其死后九个月曾某已用此积蓄中的25万元购买了别墅,这时余倩生前的夫妻共同财产已大部分转化成别墅了。显然,曾某所购别墅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为曾某所有,另一半为余倩遗产,由余某夫妇、曾某和其儿子共同继承。
认为余倩死前,其与曾某经营的装潢公司已有积蓄28万余元,曾某是用其装潢公司多年的积蓄购买别墅的,该别墅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余某夫妇依法对其中属于其女儿余倩的遗产享有继承权。故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是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依我国现行继承法的规定,只有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才有代位继承权。因此,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具有法定限定性。在确定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时,应把握以下几点:
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既包括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上拟制的血亲。具体而言,包括:
1、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晚辈自然直系血亲;
2、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亲生子女;
3、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
4、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
5、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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