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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财产不是夫妻共有的

黄* 四川-阿坝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0.22 00:22:33 472人阅读

什么财产不是夫妻共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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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的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获赔或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生活用品及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依法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各自所有。
2.对于婚前财产,结婚前要注意留存财产取得时间证据,如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付款凭证等,保障个人财产权益。
3.人身损害赔偿或补偿,要明确款项性质,避免与夫妻共同财产混淆。
4.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时,需订立清晰明确的书面文件,避免后续纠纷。
5.一方专用生活用品,因其属性明确,正常使用保管即可。对于其他应归一方财产,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判断,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025-10-22 06:39: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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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方的婚前财产,以结婚登记时间为界,结婚前个人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这保障了个人在婚前的财产权益。比如结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就属于此类。
(2)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因其与人身紧密相关,是对受伤害方的补偿,具有特定性,所以归个人所有。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体现了对遗嘱人或赠与人意愿的尊重,遵循意思自治原则。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由于具有特定个人属性和使用特点,仅供一方使用,所以归个人。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需要依据法律和实际情况来判定。

提醒:在处理财产问题时,要明确区分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涉及遗嘱、赠与等情况,应保留好相关书面文件。遇到复杂财产归属问题,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0-22 05:00: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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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婚前财产,在结婚前要保留好财产取得的相关凭证,如购房合同、付款记录等,以证明财产取得时间在结婚登记之前。
(二)因人身损害获得赔偿或补偿时,要明确款项性质,确保其用于对受伤害方的补偿,避免与夫妻共同财产混淆。
(三)若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要确保合同内容清晰明确,最好进行公证。
(四)一方专用生活用品,保留好购买凭证,证明其特定个人属性和使用特点。
(五)对于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要依据具体法律和实际情况,及时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财产归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025-10-22 03:59: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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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律,以下财产不算夫妻共有:
一是婚前财产,也就是结婚登记前个人取得的财产。
二是人身损害赔偿或补偿,这是对受伤者的补偿,有特定人身属性。
三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体现对相关人意愿的尊重。
四是一方专用生活用品,有特定个人属性。
五是其他依法律和实际应归一方的财产。这些财产各自所有,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2025-10-22 02:51: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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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一方的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法律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了上述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是结婚登记前个人取得的,其取得时间决定了归属个人;人身损害赔偿或补偿有特定人身属性,是对受伤害方的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体现了对相关人意愿的尊重;一方专用生活用品有特定个人属性和使用特点;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则依法律和实际情况判定。了解这些财产归属规定,能避免夫妻间不必要的财产纠纷。若在财产归属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0-22 01:41:2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权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A与B系夫妻关系,A以自己的名字对外借钱给C,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制,则一般也属于婚姻期间的共同债权,A、B可以共同主张债权。  2、夫妻共同债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具有三项法律特征:一是债权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前或离婚后形成的债权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二是债权须合法。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债权,不构成合法的夫妻共同债权;三是债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以《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夫妻个人财产为基础的债权不构成夫妻共同债权,如一方向第三方出借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四是债权债务关系由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外缔结。  结合审判实践看,夫妻共同债权大致有这样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夫妻双方共同对外缔结;二是夫妻双方同意由一方对外缔结;三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不知情,事后知晓并默认;四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知情后明确表示反对的;五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时才知情的;六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后才知情的。  3、如何理解“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是夫妻共同财产  债权,用法律术语讲,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简单举例来说,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就是别人欠夫妻的钱。这部分钱,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擅自处分可以撤销或要求赔偿,离婚时依法予以分割。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权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A与B系夫妻关系,A以自己的名字对外借钱给C,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制,则一般也属于婚姻期间的共同债权,A、B可以共同主张债权。  2、夫妻共同债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具有三项法律特征:一是债权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前或离婚后形成的债权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二是债权须合法。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债权,不构成合法的夫妻共同债权;三是债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以《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夫妻个人财产为基础的债权不构成夫妻共同债权,如一方向第三方出借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四是债权债务关系由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外缔结。  结合审判实践看,夫妻共同债权大致有这样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夫妻双方共同对外缔结;二是夫妻双方同意由一方对外缔结;三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不知情,事后知晓并默认;四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知情后明确表示反对的;五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时才知情的;六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后才知情的。  3、如何理解“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是夫妻共同财产  债权,用法律术语讲,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简单举例来说,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就是别人欠夫妻的钱。这部分钱,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擅自处分可以撤销或要求赔偿,离婚时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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