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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诉讼费 票据法院开收款发票吗,谢谢

向** 山东-威海 诉讼管辖咨询 2018.04.02 06:55:17 436人阅读

你好,我家里因为经济纠纷问题准备到法院起诉,有一些关于诉讼费 票据的问题,请问诉讼费缴纳后,法院开发票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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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一般是立案的时候交,法院会给你开专用的发票。至于少交,除非是有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手续。立案开具诉讼收费专用票据,而且除了交给交款人,卷宗也有一份

2018-04-02 07:06: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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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有关诉讼费 票据事宜可以参考《诉讼费缴纳办法》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2018-04-02 06:57: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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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到法院立案时,法院决定受理的,会给原告签发《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和交费的单据,原告凭交款通知和单据到农业银行交诉讼费(案件受理费是诉讼费的一种),交费后持农行返给的单据再到法院财务窗口换票(此环节容易被忽略),换票后需要将收据中的附卷联还给立案窗口的法官,最后留到原告手里的凭证就是交款通知书和诉讼费专用收据的交款人联(就相当于发票)。

2020-11-06 10:39:32 回复

票据无因性在诉讼中的例外及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的抗辩理由票据无因性是指当票据设立或成立后具有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而与产生或转让其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即票据权利与票据原因严格分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实质内容就是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的分离只有票据法律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互相,作为基础关系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不影响存在的票据关系的效力依据票据无因性原则,持票人可以抛开票据基础贸易关系不论,仅以票据关系向票据债务人主张债权。但是,票据无因性并不是绝对的。《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关系”第21条规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第83条规定:“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人民银行1997年颁发的《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出票人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而且要求出票人必须在银行开立有存款账户,与付款人或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资信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同时,承兑银行还应负责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在诉讼中,票据债务人可以下列原因请求支持其不向持票人给付票据价款。一、票据无因性例外。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2、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3、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4、对于伪造、变造票据的情况,伪造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伪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二、票据无效。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三、超过票据时效。1、持票人以载歌载舞怕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三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讼之日起三个月。

虚开发票罪是指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各种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虚开行为应当包括有四种表现形式:①他人虚开发票②为自己虚开发票③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④介绍他人虚开发票。而"虚开",又可以分为①没有实际贸易内容的前提下虚开发票②虽发生了实际贸易内容,但所开发票与实际发生的贸易数量或金额不相符等情况。虚开发票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罪名,在刑法第205条后新增一条,作为第205条之一。本罪的行为表现是虚开刑法第205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关于情节严重的界定,即本罪立案追诉的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规定,情节严重主要分为四类情形,即(1)虚开发票在100份以上;(2)虚开发票的金额累计在40万以上;(3)在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发票罪】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票据无因性在诉讼中的例外及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的抗辩理由票据无因性是指当票据设立或成立后具有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而与产生或转让其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即票据权利与票据原因严格分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实质内容就是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的分离只有票据法律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互相,作为基础关系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不影响存在的票据关系的效力依据票据无因性原则,持票人可以抛开票据基础贸易关系不论,仅以票据关系向票据债务人主张债权。但是,票据无因性并不是绝对的。《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关系”第21条规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第83条规定:“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人民银行1997年颁发的《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出票人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而且要求出票人必须在银行开立有存款账户,与付款人或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资信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同时,承兑银行还应负责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在诉讼中,票据债务人可以下列原因请求支持其不向持票人给付票据价款。一、票据无因性例外。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2、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3、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4、对于伪造、变造票据的情况,伪造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伪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二、票据无效。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三、超过票据时效。1、持票人以载歌载舞怕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三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讼之日起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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