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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辞退2n+1的情形有哪些

胡* 宁夏-石嘴山 劳动关系咨询 2025.10.21 07:30:53 383人阅读

劳动法中辞退2n+1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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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2n”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标准。当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像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随意辞退员工、辞退孕期女员工等情况就属于此类。
(2)“n+1”中“n”代表经济补偿,“1”是代通知金。用人单位在无过失性辞退且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时,要支付“n+1”。无过失性辞退包括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和另行安排的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协商无果等情形。

提醒:劳动者要分清“2n”和“n+1”的适用情形,遇到相关纠纷时,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21 12:1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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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遇到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如随意辞退员工、辞退孕期女员工等,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按照“2n”标准支付赔偿金,即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赔偿。
(二)当出现无过失性辞退且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情况,如劳动者患病医疗期满不能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行、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协商无果等,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n+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025-10-21 10:18: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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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无“2n+1”规定,只有“2n”和“n+1”。“2n”是单位违法解约时的赔偿标准,像随意辞退员工、辞退孕期女员工,单位要按经济补偿两倍赔给劳动者。
2.“n+1”中,“n”是经济补偿,“1”是代通知金。单位无过失辞退且没提前30天书面通知时,要付“n+1”。如员工病愈不能工作、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况。

2025-10-21 09:08: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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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劳动法中不存在“2n+1”规定,只有“2n”和“n+1”。“2n”是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的赔偿标准,“n+1”是单位无过失性辞退且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时的补偿。
法律解析:
“2n”是指用人单位若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像无正当理由随意辞退员工、辞退孕期女员工等情况,就属于违法解除,适用“2n”赔偿。“n+1”里,“n”是经济补偿,“1”是代通知金。当出现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和另行安排的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协商无果等无过失性辞退情形,且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时,需支付“n+1”。如果在劳动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难以判断自身权益和适用赔偿标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0-21 08:42: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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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确实无“2n+1”规定,只有“2n”和“n+1”。“2n”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像随意辞退员工、辞退孕期女员工等情况,用人单位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n+1”适用于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且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情形,“n”是经济补偿,“1”是代通知金,无过失性辞退涵盖劳动者医疗期满不能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调岗仍不行、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协商无果等情况。

解决措施和建议:
1.劳动者应了解自身权益,遇到违法辞退及时收集证据维权。
2.用人单位应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避免违法行为带来赔偿风险。
3.双方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合法途径解决。

2025-10-21 07:42:49 回复

【法律意见】辞退员工的正规补偿是1。在公司因为效益不好裁员,如果提前30天通知职工的话,按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就可以的,如果没有提前30天的,就是工龄补偿加一个月工资,也就是你说的1。经常会听到经济补偿中的一些约定俗成的表述方式,比如,、1、2,在下表补偿赔偿成本核算列也可以看到。、1、2里面的是指劳动者在本企业里的工作年限,年就要支付个月的工资;1,其中的1就是所谓的代通知金,提前30天通知就不用支付,如果没有提前30天通知,那么就需要支付这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离职情形都会有1,上表所列的各种离职形式也可很清楚的看出仅有三种法定情形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为1。【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律意见】用人单位提出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应该支付补偿或赔偿,分以下3种情况: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1;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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