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跑分拉人头”行为,要及时停止,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情况,争取从轻处理。若已被调查,应积极配合,如实供述组织、参与跑分的相关情况。
(二)“卡主”若发现银行卡被用于跑分,应立即联系银行挂失银行卡,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说明自己对跑分行为的知情情况和参与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跑分拉人头”和“卡主”情节严重程度要具体分析。“跑分拉人头”涉嫌帮信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拉人者主观恶性大,涉及金额大或后果严重时,量刑重。
2.“卡主”提供银行卡跑分也可能犯罪。若明知犯罪且银行卡流水大、涉诈金额多,情节严重。
3.通常“跑分拉人头”因组织性和扩大犯罪范围,情节或更严重,但最终要结合参与度、获利、后果等综合判定。
结论:
“跑分拉人头”和“卡主”情节严重程度需综合判定,一般“跑分拉人头”相对情节可能更严重。
法律解析:
“跑分拉人头”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拉人头者组织他人参与,扩大了犯罪规模,主观恶性较大,若涉及金额巨大或造成严重后果,量刑会更重。“卡主”提供银行卡用于跑分同样可能构成上述犯罪,若卡主明知犯罪情况且银行卡流水大、涉及诈骗金额多,情节也严重。不过,最终情节严重程度要结合参与程度、获利情况、造成后果等多方面综合判断。若您遇到类似法律问题,或对这类犯罪的法律规定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
“跑分拉人头”和“卡主”情节严重程度需结合具体情况判定。通常“跑分拉人头”情节相对更严重,因为拉人头者组织他人参与,扩大了犯罪规模,主观恶性较大,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若涉及金额巨大或后果严重,量刑会较重。
“卡主”提供银行卡用于跑分也可能构成上述犯罪,若其知悉犯罪情况,且银行卡流水大、涉及诈骗金额多,情节同样严重。
为避免此类犯罪,一是要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众法律意识,让人们了解相关行为的违法性。二是金融机构应加强对银行卡的管理,严格开户审核,监测异常交易。三是执法部门要加大打击力度,严惩此类犯罪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法律分析:
(1)“跑分拉人头”行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拉人头者组织他人参与,扩大了犯罪规模,主观恶性较大。当涉及金额巨大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时,会面临较重的量刑。
(2)“卡主”提供银行卡用于跑分同样可能构成相关犯罪。若卡主明知犯罪情况,且银行卡流水大、涉及诈骗金额多,情节也会很严重。
(3)通常情况下,“跑分拉人头”由于其组织性和扩大犯罪范围的特点,情节可能相对更严重。不过最终的情节严重程度,要结合参与程度、获利情况、造成后果等多方面综合判定。
提醒:
无论是“跑分拉人头”还是提供银行卡,都存在法律风险。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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