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著作权法》第2条的规定,“合理使用”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
(2)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或者为了教学、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
(3)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4)使用他人作品,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
以上四个条件在判断使用他人作品行为的合理性时,必须综合考虑,只要不具备其中一个条件,合理使用即不能成立。一般学术论文是为了研究而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只要注明了作者姓名和作品名 称,不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就属于在“合理使用”的条件与范围之内了。
著作权法第27条指出,“适当引用”指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可以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1)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适当引用应具备的4个条件是一问题;
(2)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3)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
(4)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需要指出的是,构成适当引用的四个条件中,指明被引用作品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这一条最关键。因为即使其他三个条件都符合了,唯独没有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也构成抄袭。
以上是对如何理解《著作权法》中的著作权适当引用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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