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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了土地确权怎么办

雍** 甘肃-金昌 土地承包咨询 2025.10.19 10:11:44 372人阅读

人死土地确权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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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后权利人死亡,处理方式依土地性质有所不同。家庭承包的耕地、草地以户为单位,户内有其他成员则由其继续承包,整户消亡发包方有权收回。林地承包人死亡,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宅基地上房屋可由继承人继承,依“地随房走”继续使用宅基地,房屋坍塌则可能被村集体收回。通过招标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应得承包收益可继承,继承人在承包期内可继续承包。

为保障各方权益,相关部门应做好土地信息的更新和管理,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变更登记。村集体要依法依规处理土地收回和再分配事宜,确保公平公正。继承人应及时了解自身权益,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025-10-19 13:45: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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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家庭承包的耕地、草地,遵循以户为单位承包的原则。当户内存在其他成员时,由这些成员继续承包经营;若整户消亡,发包方则有权收回土地。
(2)林地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3)宅基地上的房屋能由继承人继承,按照“地随房走”原则,继承人可继续使用宅基地;但如果房屋坍塌,宅基地可能被村集体收回。
(4)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后,其应得的承包收益可依法继承,在承包期内,继承人也能继续承包。

提醒:不同土地性质在权利人死亡后的处理方式有别,遇到复杂情况时,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分析。

2025-10-19 13:34: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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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承包的耕地、草地:若户内有其他成员,由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若整户消亡,发包方收回土地。
(二)林地:承包人死亡后,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三)宅基地:房屋可由继承人继承,按“地随房走”,继承人继续使用宅基地;房屋坍塌,宅基地可能被村集体收回。
(四)其他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其应得承包收益依法继承,在承包期内,继承人可继续承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条规定保障了在符合条件下承包人及继承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权益。

2025-10-19 12:23: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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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以户为单位承包。户内有其他成员,由其继续经营;整户消亡,发包方有权收回。
2.林地承包人死亡,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3.宅基地上房屋可由继承人继承,遵循“地随房走”继续使用;房屋坍塌,村集体可能收回。
4.以招标、拍卖等取得的“四荒地”承包权,承包人死亡,应得收益可继承,承包期内继承人可继续承包。

2025-10-19 11:44: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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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土地确权后权利人死亡,处理方式因土地性质不同而有别。家庭承包的耕地、草地,户内有成员则继续承包,整户消亡发包方收回;林地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宅基地房屋可继承,“地随房走”,房屋坍塌可能被村集体收回;“四荒地”等承包经营权,承包收益可继承,承包期内继承人可继续承包。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家庭承包的耕地、草地以户为承包单位,强调户的整体性,所以户内有成员时继续承包,整户消亡发包方收回符合规定。林地因其生长周期长等特性,允许继承人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保障林地经营的连续性。宅基地遵循“地随房走”原则,房屋作为合法财产可继承,进而使继承人能继续使用宅基地,但房屋坍塌后宅基地失去附着基础,村集体可能收回。“四荒地”等通过市场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其承包收益属于承包人合法财产可依法继承,承包期内继承人继续承包也利于土地合理利用。若对土地确权后权利人死亡的处理仍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0-19 10:26:12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家庭人口全部消亡的家庭农村承包土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农户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主体——农户已不存在,应依法由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具体工作中,根据实际需要,由村集体管理,或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制定土地分配方案,进行登记确权。  具体要以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有关“因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政策规定,由发包方提出申请,经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户主死亡的农户承包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为农户,农户家庭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户主死亡后,只要其家庭还有1名以上成员存续,该农户仍依法拥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具体工作中,应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有关“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的政策规定,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协商,推举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向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出变更代表人和家庭人口的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家庭成员内部对推举代表人意见不一致、存在纠纷的,待协商一致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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