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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后权利人死亡,处理方式依土地性质有所不同。家庭承包的耕地、草地以户为单位,户内有其他成员则由其继续承包,整户消亡发包方有权收回。林地承包人死亡,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宅基地上房屋可由继承人继承,依“地随房走”继续使用宅基地,房屋坍塌则可能被村集体收回。通过招标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应得承包收益可继承,继承人在承包期内可继续承包。
为保障各方权益,相关部门应做好土地信息的更新和管理,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变更登记。村集体要依法依规处理土地收回和再分配事宜,确保公平公正。继承人应及时了解自身权益,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025-10-19 13:45: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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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家庭承包的耕地、草地,遵循以户为单位承包的原则。当户内存在其他成员时,由这些成员继续承包经营;若整户消亡,发包方则有权收回土地。
(2)林地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3)宅基地上的房屋能由继承人继承,按照“地随房走”原则,继承人可继续使用宅基地;但如果房屋坍塌,宅基地可能被村集体收回。
(4)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后,其应得的承包收益可依法继承,在承包期内,继承人也能继续承包。
提醒:不同土地性质在权利人死亡后的处理方式有别,遇到复杂情况时,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分析。
2025-10-19 13:34: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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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承包的耕地、草地:若户内有其他成员,由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若整户消亡,发包方收回土地。
(二)林地:承包人死亡后,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三)宅基地:房屋可由继承人继承,按“地随房走”,继承人继续使用宅基地;房屋坍塌,宅基地可能被村集体收回。
(四)其他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其应得承包收益依法继承,在承包期内,继承人可继续承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条规定保障了在符合条件下承包人及继承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权益。
2025-10-19 12:23: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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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以户为单位承包。户内有其他成员,由其继续经营;整户消亡,发包方有权收回。
2.林地承包人死亡,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3.宅基地上房屋可由继承人继承,遵循“地随房走”继续使用;房屋坍塌,村集体可能收回。
4.以招标、拍卖等取得的“四荒地”承包权,承包人死亡,应得收益可继承,承包期内继承人可继续承包。
2025-10-19 11:44: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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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土地确权后权利人死亡,处理方式因土地性质不同而有别。家庭承包的耕地、草地,户内有成员则继续承包,整户消亡发包方收回;林地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宅基地房屋可继承,“地随房走”,房屋坍塌可能被村集体收回;“四荒地”等承包经营权,承包收益可继承,承包期内继承人可继续承包。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家庭承包的耕地、草地以户为承包单位,强调户的整体性,所以户内有成员时继续承包,整户消亡发包方收回符合规定。林地因其生长周期长等特性,允许继承人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保障林地经营的连续性。宅基地遵循“地随房走”原则,房屋作为合法财产可继承,进而使继承人能继续使用宅基地,但房屋坍塌后宅基地失去附着基础,村集体可能收回。“四荒地”等通过市场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其承包收益属于承包人合法财产可依法继承,承包期内继承人继续承包也利于土地合理利用。若对土地确权后权利人死亡的处理仍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0-19 10:26:1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