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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后刑事侦查2个月吗

陈** 安徽-蚌埠 强制措施咨询 2025.10.18 14:07:03 468人阅读

批捕刑事侦查2个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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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犯罪嫌疑人被捕后侦查羁押期不超两个月。若案情复杂到期未终结,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2.像边远交通不便地区的重大复杂案、重大犯罪集团案、流窜作案重大复杂案、取证难的重大复杂案,在前面三个月内未侦查完,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能再延长两个月。
3.嫌疑人可能判十年以上刑罚,按前面规定延长期满仍未侦查完,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两个月。

2025-10-18 22:06: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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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不超两个月,案情复杂可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四类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再延长两个月,可能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按前面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未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还可再延长两个月。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为保障司法程序合理有序进行,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有明确规定。一般以两个月为限,这是考虑到多数案件能在此期限内完成侦查。若遇案情复杂难以在期限内终结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而对于交通不便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重大复杂案件,由于其特殊性,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再延长两个月。对于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若按前面规定延长期限仍不能侦查终结,经省级检察院批准还能再延长两个月。如果在实际中遇到关于侦查羁押期限的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0-18 20:25: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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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通常不超两个月,案情复杂到期不能终结,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这是为保障司法效率,避免嫌疑人被长时间无理由羁押,同时也给司法机关一定时间侦查复杂案件。
2.对于交通不便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等四类特殊案件,在上述三个月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两个月。考虑到这些案件的特殊性,延长时间有助于全面收集证据。
3.若嫌疑人可能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按前面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两个月。这是因这类案件量刑重,需更严谨细致侦查。

建议司法机关严格遵守侦查羁押期限规定,提高侦查效率,避免不必要羁押;对确实需延长的案件,严格审核,确保延长合理合法。

2025-10-18 19:08: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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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是两个月。这是基本的时间规定,目的是保障案件侦查有合理的时间安排,同时避免对嫌疑人过长时间的羁押。
(2)当案情复杂、两个月期限届满不能终结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这为复杂案件的侦查提供了一定的弹性时间。
(3)对于特定的重大复杂案件,如交通不便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等,在三个月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两个月。
(4)若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按前面规定延长期限后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能再延长两个月。

提醒:侦查羁押期限有严格规定,嫌疑人及其家属可关注期限是否合法,若超期可依法维护权益,不同案情对应处理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18 17:24: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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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案件,侦查羁押期限通常不超两个月,若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可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二)针对交通不便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重大复杂案件,三个月内不能侦查终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两个月。
(三)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按前面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两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2025-10-18 15:33:25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批捕后公安侦查期限大概还需要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具体如下:1、公安机关逮捕以后应当进行侦察,时间一般为2个月,但是最长可以达到7个月(重大疑难等情况)2、交由审查1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可以交公安机关补充侦察2次,每次1个月,但不得退回补充侦察2次。3、进入审理阶段,一般为一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重大疑难再延长一个月。(简易程序20天内审结。)以上为一审程序如果有一方对一审不服则需要进入二审程序。二审也是一般一个月,延长半个月,重大疑难再延长一个月。最后判决生效。所以总共的最短时间为4个月,最长为15个半月。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由立案侦查的单位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署后,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证据进行审查,采取办案人员阅卷,审查部门的负责人审核,由检察长决定的方法进行审查。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审查批捕,应当交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分别作出以下决定: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捕的决定,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通知后,对于被拘留的对象,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如果公安机关不同意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如果公安机关的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在复议、复核期间,对于已经被拘留的对象,公安机关必须释放。逮捕前一般要先刑拘的,因为逮捕需要检察院批准,即使要逮捕也需要时间,在报批过程前先刑事拘留。《刑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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