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诈骗罪立案前退还的金额通常可扣除。认定诈骗犯罪数额关键在于确定行为人实际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额,立案前主动退还说明行为人对该部分财物未实际非法占有。从犯罪构成看,诈骗既遂需行为人取得财物且有非法占有目的,已退还部分不满足此要件。
2.从司法实践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考虑,扣除已退还金额能更精准衡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3.退还行为虽不影响诈骗罪的定性,但在量刑时可作为从轻情节考量。
解决措施和建议:司法机关在处理诈骗案件时,应准确区分已退还金额和实际非法占有金额,确保定罪量刑准确公正。行为人若实施诈骗行为,应尽早退还财物,争取从轻处罚。
法律分析:
(1)诈骗罪立案前退还的金额通常可扣除,认定诈骗犯罪数额关键在于确定行为人实际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额。立案前主动退还表明行为人对这部分财物未实现实际非法占有。
(2)从犯罪构成看,诈骗既遂需行为人取得财物且有非法占有目的,已退还部分不满足该要件,所以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3)从司法实践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考虑,扣除已退还金额能更精准衡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但退还行为不改变诈骗罪的定性,仅在量刑时可作为从轻情节。
提醒:
即便立案前退还金额可扣除,一旦实施诈骗行为仍可能构成犯罪。不同案情的法律认定和处理有别,建议咨询以作进一步分析。
(一)准确认定退还情况。详细记录退还金额的具体数目、时间、方式等,收集转账记录、收条等相关证据,以证明退还行为的真实性和具体情况。
(二)在司法程序中积极说明。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环节,及时向司法机关提供退还金额的证据和情况说明,强调对该部分财物未实际非法占有。
(三)正确看待量刑影响。虽然退还行为不影响诈骗罪定性,但要认识到其可作为从轻情节,在量刑环节争取有利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这里的情节就包含了行为人立案前退还诈骗金额等情况,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可作为量刑的参考依据。
1.诈骗罪立案前退还的金额通常可扣除。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关键看行为人实际非法占有的财物数,立案前主动退还,说明没实际非法占有这部分财物。
2.从犯罪构成讲,诈骗既遂需取得财物且有非法占有目的,已退还部分不符合该要件。
3.扣除已退还金额,能更准确衡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但退还不影响诈骗罪定性,量刑时可从轻。
结论:
诈骗罪立案前退还的金额通常可扣除,退还行为不影响定罪但量刑可从轻。
法律解析:
认定诈骗犯罪数额关键在于确定行为人实际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额。立案前主动退还,表明行为人对该部分财物未实际非法占有。根据法律规定,诈骗既遂需行为人取得财物且有非法占有目的,已退还部分不符合这一要件。从司法实践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来看,扣除已退还金额能更精准衡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不过,退还行为不影响诈骗罪的定性,仅在量刑时可作为从轻情节考量。如果在诈骗相关问题上有疑问,或是涉及此类案件,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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