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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期间房被卖,合同是否仍有效

刘** 内蒙古-乌兰察布盟 房屋租赁咨询 2025.10.18 09:07:24 331人阅读

租房期间房被卖,合同是否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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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房期间房屋被卖,租赁合同依旧有效,这是基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原租赁合同对新房主有约束力,新房主需继续履行至租赁期满。
2.若新房主因房屋买卖要求承租人提前搬离,承租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房屋所有权变动后,承租人要向新房主履行支付租金等合同义务。
3.为保障权益,承租人应留存好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据。若遇新房主不合理要求,可先沟通协商,若协商不成,可寻求当地居委会、物业等第三方调解,也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总之,承租人合法租赁权益受法律保护,可按原合同继续使用房屋。

2025-10-18 13:27: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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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保障了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的合法权益。当租赁物在占有期限内所有权发生变动时,原租赁合同不受影响。
(2)新的房屋所有权人需承接原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直至租赁期满。这意味着新房主不能随意打破原有的租赁关系,要求承租人提前搬离。
(3)若新房主违反规定要求承租人提前搬离,承租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同时,在房屋所有权变动后,承租人应向新房主履行支付租金等合同义务,确保租赁关系的正常履行。

提醒:
承租人要及时了解房屋所有权变动情况,按时向新房主履行支付租金等义务;若遇新房主违约,应及时保留证据,必要时可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5-10-18 12:10: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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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新房主以房屋买卖为由要求提前搬离,承租人可直接拒绝,要求其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直至租赁期限届满。
(二)若新房主执意让承租人提前搬离,承租人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如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三)房屋所有权变动后,承租人应向新房主履行支付租金等合同里规定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025-10-18 11:37: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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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房时房屋被卖,“买卖不破租赁”,租赁合同依然有效。在租赁期内房屋所有权变动,不影响合同效力。
2.原合同对新房主继续有效,新房主应履行原合同义务至租期结束。若让租客提前搬离,租客可拒绝并要求其担责。
3.房屋所有权变动后,租客要向新房主履行付租金等义务。租客合法权益受保护,可按原合同使用房屋。

2025-10-18 10:46: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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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租房期间房屋被卖,租赁合同依然有效,原合同对新房主继续有效,承租人可按原合同继续使用房屋。
法律解析:
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房屋被卖后,新房主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权利义务至租赁期满。若新房主要求承租人提前搬离,承租人可拒绝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房屋所有权变动后,承租人需向新房主履行支付租金等合同义务。这充分保障了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的合法权益。如果在类似情况中遇到问题或有任何法律方面的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18 10:15:03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廉租房不能继承符合条件仍可租问题解答如下,  来电显示:我家经济条件一直不好,我和妻子带着年幼的孩子与母亲租住在一套廉租房内。当时,廉租房是以母亲的名义申请的,但母亲因为癌症上个月不幸病故,房子还在租期之内。我们夫妻两人的收入状况与当初申请廉租房时相比,没有明显增加,每年工资都没有超过低收入线,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只有被继承人的自有财产才能被继承。城镇廉租房的住房性质属于公房,故租房人不对其拥有房屋产权,所以廉租房不属于可继承的遗产。  且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来看,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每年都须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所以租住廉租房是需要具备一定条件的,当条件不符合规定时承租人应退出廉租房。  而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经复核,家庭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按规定推举新的租赁人与房屋产权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因此,只要你现在的家庭情况仍然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你可作为新的租赁人与相关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案例:我与男友大学毕业后在某城市打工,决定明年春节结婚。通过朋友介绍,我租得陈某一套两居室,并与陈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3年,租金一年一付。如果我对房屋重新装修,费用由我承担。但近日刚刚入住,物业告知我,该房屋早已被政府列入拆迁范围,陈某也在4个月前与有关部门签订了拆迁安置合同。这意味着我不仅租不到3年,已花费的2万余元装修费也将“打水漂”。我要求陈某赔偿损失,但陈某拒绝。请问,陈某应否赔偿我的装修损失答复如下:这里涉及到一个缔约过失责任问题。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成立,使合同利益受到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从你反映的情况看,陈某的行为与之吻合,因此必须向你赔偿损失。一方面,陈某具有主观上隐瞒重要事实的故意。该故意是指缔约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无法履行或被撤销,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后果,而仍然进行该民事行为,希望或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陈某明知拆迁的事实客观存在,甚至已经与有关部门签订拆迁安置合同,却仍违反如实告知的义务,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对合同无法实际履行且必将导致的损失听之任之。另一方面,陈某隐瞒事实的故意给你造成了信赖利益损失。即你为使房屋作为婚房,出于对陈某的信赖而与其签约,并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进行了装修。而最终结果却是不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装修的投入也将随着拆迁付之东流。再者,你的损失与陈某的故意隐瞒之间有着因果关系。如果陈某能如实告知、坦诚相待,你自然不会与陈某签订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更不会投资装修,即你的行为及其后果,与陈某的故意隐瞒有着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陈某应当赔偿你的装修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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