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减刑:服刑人员在狱中若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可申请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则应减刑。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减刑起始、间隔时间与幅度,按规定执行。
2.假释:有期徒刑服刑过半、无期徒刑服刑超十三年,且遵守监规、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可假释。但累犯和因特定暴力犯罪判十年以上徒刑、无期的,不得假释。
结论:
十里丰监狱的减刑假释严格遵循国家法律规定,有明确的条件和标准。
法律解析:
在减刑方面,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可获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则应当减刑。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及幅度都有对应规定。在假释方面,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需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同时要认真遵守监规,有悔改表现且无再犯罪危险才可假释。不过,累犯以及因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如果对十里丰监狱的减刑假释规定还有其他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详细的解答。
1.十里丰监狱减刑假释严格遵循国家法律规定。减刑上,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服刑中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可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罪犯减刑起始、间隔时间及幅度按规定标准执行。
2.假释方面,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且遵守监规、有悔改表现、无再犯罪危险的可假释。不过累犯及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
3.建议监狱加强对服刑人员的法制教育,让其了解减刑假释条件,激励其积极改造。同时建立监督机制,确保减刑假释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
法律分析:
(1)减刑条件:在十里丰监狱服刑,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若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可获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等,则应当减刑。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及幅度都有相应规定。
(2)假释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同时要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无再犯罪危险。不过累犯以及因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提醒:服刑人员及其家属应了解具体法律规定,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减刑条件:在服刑期间,若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可申请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等,应当减刑。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罪犯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幅度按规定执行。
(二)假释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有悔改表现且无再犯罪危险可假释。但累犯及因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不能假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等。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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