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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抵押权会消失吗

杜** 福建-南平 抵押担保咨询 2025.10.18 03:31:21 407人阅读

债权转让抵押权会消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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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转让后抵押权通常不会消失。因为抵押权具有从属性,作为主债权的从权利,会随主债权转让而一并转让。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包含抵押权,除非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
2.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成为新债权人并取得抵押权。但如果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若未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会影响抵押权的公示效力,不过不影响抵押权随债权转让的效力。
3.为避免风险,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应及时通知债务人,同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以保障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和抵押权的公示效力。

2025-10-18 08:51: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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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抵押权具有从属性,作为主债权的从权利,会随主债权转让而一并转让。当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受让人通常能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其中就包含抵押权,除非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
(2)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成为新债权人并取得抵押权。但如果债权人转让债权时未通知债务人,那么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若未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虽不影响抵押权随债权转让的效力,但可能会影响抵押权的公示效力。

提醒:
债权转让时务必通知债务人,同时及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以保障自身权益。不同债权转让案情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18 08:40: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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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转让时,债权人应及时通知债务人,避免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可通过书面函件、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通知,并保留相关凭证。
(二)受让人要关注抵押权的变更登记,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办理,保障抵押权的公示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2025-10-18 08:14: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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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转让后,抵押权不会消失。因为抵押权是主债权的从权利,具有从属性,会随主债权转让而一起转让。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受让人通常能取得包括抵押权在内的相关从权利,除非该从权利只属于债权人自身。

2.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成为新债权人并取得抵押权。若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未办抵押权变更登记,可能影响公示效力,但不影响抵押权随债权转让的效力。一般而言,债权转让时抵押权会转移给受让人。

2025-10-18 06:30: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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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债权转让后抵押权通常不会消失,而是随债权转移给受让人。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抵押权具有从属性,是主债权的从权利,会随主债权的转让一并转让。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受让人能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抵押权包含在内,除非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成为新债权人,同时获得抵押权。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未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可能影响抵押权的公示效力,但不影响抵押权随债权转让的效力。总之,一般情况下债权转让时,抵押权会随债权转移。如果在债权转让及抵押权相关问题上存在疑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0-18 04:44:33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债权转让后抵押权是否消失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债权转让后抵押权一同转让,不消失。【案情简介】2007年10月A公司因发展需要向伍某借款,双方签署《借款合同》,事后伍某依约向A公司交付借款本金。2008年3月A公司以其名下土地向伍某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7月伍某将债权转让给了杨某,并将债权转让告知A公司,8月A公司与杨某进行结算,出具借条并签订《还款协议》,因还款期限届满后A公司未能如期归还借款本金,杨某向一审提讼,要求判决A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同时要求判决杨某对抵押物在抵押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支持了杨某的诉讼请求,但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湖南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案件争议焦点】抵押权可以在不重新办理登记的情况下跟随债权一并转让吗?【法律解读】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什么是抵押权。抵押权是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抵押权其性质是从权利,从权利是指附随于主权利的权利。例如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都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以其所担保的债权存在为前提,没有债权,就不可能有抵押权,抵押权如失去了债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因此抵押权具有附随性,被担保的债权转让的,针对主债权而设立的抵押权应当继续存在,抵押权应随被担保债权的转让而移转于受让人,无需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抵押权人变更登记手续。从法律规定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2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由此可知,抵押权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为法律所禁止,基于抵押权的从属性,所以只能与主债权一并转让。正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杨某的诉讼请求才会获得的支持,故无需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抵押权人变更登记手续。我国的担保法及物权法均未规定随债权所转让的抵押权必须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办理抵押权人变更登记手续。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债权转让后抵押权是否消失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债权转让后抵押权一同转让,不消失。【案情简介】2007年10月A公司因发展需要向伍某借款,双方签署《借款合同》,事后伍某依约向A公司交付借款本金。2008年3月A公司以其名下土地向伍某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7月伍某将债权转让给了杨某,并将债权转让告知A公司,8月A公司与杨某进行结算,出具借条并签订《还款协议》,因还款期限届满后A公司未能如期归还借款本金,杨某向一审提讼,要求判决A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同时要求判决杨某对抵押物在抵押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支持了杨某的诉讼请求,但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湖南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案件争议焦点】抵押权可以在不重新办理登记的情况下跟随债权一并转让吗?【法律解读】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什么是抵押权。抵押权是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抵押权其性质是从权利,从权利是指附随于主权利的权利。例如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都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以其所担保的债权存在为前提,没有债权,就不可能有抵押权,抵押权如失去了债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因此抵押权具有附随性,被担保的债权转让的,针对主债权而设立的抵押权应当继续存在,抵押权应随被担保债权的转让而移转于受让人,无需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抵押权人变更登记手续。从法律规定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2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由此可知,抵押权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为法律所禁止,基于抵押权的从属性,所以只能与主债权一并转让。正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杨某的诉讼请求才会获得的支持,故无需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抵押权人变更登记手续。我国的担保法及物权法均未规定随债权所转让的抵押权必须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办理抵押权人变更登记手续。

一九九四年,甲公司因生产资金周转困难,就用公司的一幢楼房作抵押,向乙公司借款人民币三十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期限届满后。甲公司的经济壮况并未好转,没能主动偿还欠款,而乙公司也未追问。一九九九年,乙公司解散了,但未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自此至今也未进行年检,也未见哪个部门对乙公司的解散进行清算。现今甲公司的经济壮况好转,想偿还欠款又不知还给谁,向房产部门申请注销抵押登记,房产部门又不予办理。请问各位法学专家,甲公司应如何注销抵押登记解答人:社区咨询小组成员碧咸抵押权可以因主债权全部消灭而消灭,因为抵押权具有从属性,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当主债权因履行、抵销、混同、免除或其他原因而消灭时,抵押权也随之消灭。你公司以房产向对方公司抵押贷款,约定还款的期限为3个月,那么3个月你方没有还款的,对方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损,诉讼时效从该时起算,根据法律的规定为两年,而在此期间对方没有催款也没有行使抵押权,诉讼时效已过。在司法实践中,抵押权行使的期限与诉讼时效是一个重要问题。抵押权的行使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是否受债权诉讼时效的支配﹖通说认为,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而不适用于支配权,抵押权作为一种支配权,自然不适用诉讼时效。那么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诉讼时效能否限制抵押权的行使﹖我国《担保法》对此未作规定,但于《解释》第12条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应当予以支持。从这一规定看,抵押权的行使不受债权诉讼时效消灭的影响。在债权诉讼时效消灭后的二年内,也就是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这个“4年”期间到底是属于抵押权行使的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亦或是抵押权受强制性保护的时间,法律规定并不清楚。依据物权法原理,诉讼时效并不适用抵押权。根据我国《担保法》对于抵押权消灭上的从属性的规定看,抵押权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债权的诉讼时效消灭只是意味着其胜诉权的消灭,而债权并不消灭,那么抵押权作为债权的从权利也无从消灭。因此,这“4年”期间除非有明确立法,否则,不能将其视为抵押权的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目前,只能将其视为是抵押权受国家法律强制性保护的时间,即使过了这一期间,抵押权仍将继续存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后,抵押人有权请求抵押权人负责注销抵押登记。抵押权已经消灭的抵押物的取得人,亦有权请求抵押权人注销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不在抵押权消灭后进行抵押注销登记的,抵押人或者抵押物的取得人可以诉讼请求强制抵押权人进行抵押注销登记。以登记为对抗要件而设定的抵押权,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已经办理登记的,在抵押权消灭时,抵押注销登记的要求相同。你们的案件,虽然债权的人的胜诉权丧失,但债权并没有丧失,随之的抵押权也没有丧失。你们能做的就是找到抵押权人,然后请求其负责注销抵押登记,或者诉讼请求强制抵押权人进行抵押注销登记。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指企业法人领取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一年,属企业解散的一种情形。企业歇业后,负有清理责任的主体,又叫清算主体或清算义务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清理完毕后,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该企业。根据最高人民法经(2000)23、(2000)24号批复,在企业的债权债务未清理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之前,企业的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仍然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可以自己的名义应诉。据此,你方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注销清算,在清算时归还债务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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