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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支付的抚养费能作为遗产来继承么

王** 河北-沧州 遗产继承咨询 2025.10.17 13:14:14 467人阅读

未支付的抚养费能作为遗产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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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支付的抚养费能作为遗产继承。抚养费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未支付的抚养费权益归属于孩子。当子女先于支付方离世,未支付的抚养费属于子女生前合法债权,而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所以这部分未支付的抚养费可视为子女遗产。
1.若子女留有遗嘱,应按照遗嘱进行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尊重被继承人意愿分配遗产。
2.若子女没有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未支付的抚养费。法定继承能保障继承人基本权益,按法律规定顺序进行遗产分配。

2025-10-17 19:18: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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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抚养费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当支付方未支付抚养费时,另一方代孩子追讨,该权益属于孩子。
(2)若子女先于支付方离世,未支付的抚养费就成为子女生前的合法债权。因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所以这部分未支付的抚养费可作为子女的遗产。
(3)对于这部分遗产的继承,若子女留下遗嘱,就按照遗嘱进行继承;若没有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提醒:
在处理未支付抚养费作为遗产继承的问题时,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不同家庭情况和案情可能有不同处理方式,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17 18:09: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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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抚养费债权:首先要收集证据,如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等,以证明未支付抚养费这一债权的存在。
(二)确定继承方式:查看子女是否留有遗嘱,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内容进行继承;没有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三)法定继承人主张权利:法定继承人可凭借相关证据向负有支付义务的一方追讨未支付的抚养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未支付的抚养费属于子女生前合法债权,是个人合法财产,因此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2025-10-17 16:27: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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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支付的抚养费可作为遗产继承。抚养费是父母应尽义务,未支付时另一方代孩子追讨,权益归孩子。

2.若子女先于支付方去世,未支付的抚养费是子女生前合法债权。按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这部分抚养费可视为遗产。

3.继承方式上,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无遗嘱则按法定继承,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2025-10-17 15:38: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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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未支付的抚养费能作为遗产继承,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无遗嘱按法定继承。
法律解析:
抚养费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未支付的抚养费权益归属于孩子。当子女先于支付方离世,这部分未支付的抚养费属于子女生前的合法债权。依据法律,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所以未支付的抚养费可视为子女的遗产。若子女留有遗嘱,就按照遗嘱内容进行继承;若没有遗嘱,便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您在抚养费继承等方面遇到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0-17 14:21:34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未支付的抚养费能否作遗产继承问题解答如下,未支付的抚养费能否作遗产继承王某于1970年由其姑父李某夫妇收养。2009年1月,双方因隙解除收养关系,签订了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协议约定,由王某向李某夫妇支付抚养费8000元,于协议当天实际履行了3500元。同年7月,李某夫妇收自己的亲侄子李甲为过继儿子,但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2010年12月、9月,李某夫妇相继去世。李甲以李某夫妇之子的身份要求继承王某尚未支付的4500元。【分歧】对未支付的生活费是否可以作为遗产继承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未支付的生活费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因为未支付的生活费也是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部分,可以继承。第二种观点认为,未支付的生活费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评析】首先,由案情易推知,王某在解除收养关系时已成年,抚养费8000元是基于双方合意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中约定的内容。此项约定并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规定,认定为有效行为无疑。据此,本案尚未支付的4500元应从债的范畴来理解,是王某对李某夫妇尚未履行完毕的债务。其次,法律上对“抚养费”无专门的定义,通说认为抚养费是指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收养法》第30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据此,王某因隙解除收养关系时所签的协议中约定“王某向李某夫妇支付抚养费8000元”,是王某就李某夫妇抚养自己成人的抚养费作出的补偿约定,属于条文所述“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虽无确切的证据证实王某是否构成遗弃,但这一约定并不影响双方合意下的约定。而且,李某夫妇在此后的一两年内相继死去,王某遗弃的可能性极大。因此,该项抚养费属于未尽抚养义务人所应支付的补偿费,而非赡养老人的生活费,不具有较强的人身专属性。原文对抚养费的定性存在偏差。再次,我国《继承法》对“遗产”的定义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收入等个人合法财产。除非法律有专门的、排除性规定,否则,个人合法财产皆可继承。前述补偿款便属于李某夫妇合法拥有的债权,可被纳入遗产的范畴,予以继承。因欠缺收养登记,李甲与李某夫妇无法构成法律上的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李甲只能认定为李某夫妇的近亲及被他们抚养的人。根据无遗嘱的事实,且依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李甲不属于继承人范畴。王某尚未支付的4500元应由李某夫妇的合法继承人来主张,如健在的父母,兄弟姐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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