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了解,过了强制措施凭证上诉日期还能上诉吗?因为当时处理时被工作人员告知可以延迟处理许法律法或许有变化。?
一般过了上诉日期就不能上诉了,但要是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可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你说工作人员告知可延迟处理,这算正当理由,可尝试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情况,请求顺延上诉期限,看法院能否批准。
2025-10-17 17:48:33 回复
首先要明确,“强制措施凭证”本身不存在上诉的问题。通常与强制措施凭证相关的行政行为,若当事人不服,一般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救济权利。
若指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如果超过了法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原则上就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了。不过,若存在正当理由,比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但这种“正当理由”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并且由复议机关来认定。
若指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过行政复议后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超过了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当事人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受理。但在诉讼过程中,一旦对方当事人提出起诉期限抗辩,经法院审查确实超过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法院会裁定驳回起诉。不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所以,过了类似救济途径的法定日期,一般情况下不能再按照正常程序启动相应的救济程序,但存在一些法定的特殊情况可以争取补救,具体要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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