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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还住一起生活有什么后果

杨* 福建-三明 离婚咨询 2025.10.17 11:18:28 486人阅读

离婚还住一起生活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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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状态:离婚后共同生活,法律上婚姻关系已解除,夫妻权利义务不复存在。
2.财产处理:各自财产归个人;共同出资购置的,按一般共有算,有纠纷需证明出资。
3.人身关系:无扶养义务和相互继承遗产权利,一方另寻伴侣,另一方不得干涉。
4.其他影响:易引发外界误解,可能构成表见代理担责;对子女家庭认知和心理成长或有影响。

2025-10-17 16:54: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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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后还住一起生活,婚姻关系已解除,财产按各自取得归个人或一般共有处理,人身关系上无扶养和继承权利,一方有新感情另一方无权干涉,还可能有表见代理等问题及影响子女。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离婚意味着婚姻关系终结,双方不再具备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在财产问题上,各自获取的财产归个人所有,若存在共同出资购置财产,则按照一般共有规则处理,若产生纠纷需举证出资情况。人身关系方面,双方不再有扶养义务,也不能相互继承遗产,一方开启新的恋爱或婚姻关系,另一方无权干预。但这种生活状态易引发外界误解,第三人不知情时可能认定双方为夫妻,从而出现表见代理情况,让双方承担连带责任。而且若有子女,会影响子女对家庭的认知和心理成长。如果在这种情况下遇到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17 16:02: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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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仍共同生活,法律上婚姻关系已解除,双方不具备夫妻间权利义务。财产各自取得归个人,共同出资购置按一般共有处理,纠纷时需举证出资。人身关系上,无扶养义务和相互继承遗产权利,一方与他人建立新关系另一方无权干涉。

为避免不必要问题,建议如下:
1.明确财产归属,对共同出资购置财产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份额。
2.对外事务中,及时向第三人说明已离婚事实,避免产生表见代理等连带责任。
3.若有子女,关注子女心理成长,给予正确引导,让子女正确认识家庭状况。

2025-10-17 14:12: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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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后共同生活,婚姻关系解除,夫妻间权利义务随之消失。财产各自取得归个人,共同出资购置的按一般共有处理,有纠纷时需举证出资情况。
(2)人身关系上,双方不再有扶养等法定义务,也无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一方与他人建立新关系,另一方无权干涉。
(3)这种生活状态易引发外界误解,对外事务中,第三人不知已离婚,可能认定双方行为为夫妻行为,产生表见代理,使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4)若有子女,这种状态可能影响子女对家庭的认知和心理成长。

提醒:离婚后仍共同生活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处理财产纠纷要保留好出资证据。对外事务应明确告知第三人已离婚,避免不必要的连带责任。涉及子女问题需谨慎处理,以免影响子女成长。

2025-10-17 12:26: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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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方面,双方在共同出资购置财产时,要保留好出资凭证,如转账记录、购物发票等,以便在产生纠纷时证明出资情况。
(二)人身关系上,明确各自的独立身份,尊重对方与他人建立新恋爱或婚姻关系的权利,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三)对外事务中,若担心出现表见代理等问题,可提前告知第三人双方已离婚的事实,减少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四)对于子女,双方应给予正确的引导,帮助子女正确认识家庭现状,减少对其心理成长的负面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025-10-17 11:24:09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工伤住院没有生活费一说。应向劳动保障局工伤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是否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没有伙食补助这一项,伙食补助应算在生活护理费里,因此要求承担父母伙食费并不合理。护理费标准如下:《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因为各地的经济发展不同,可以根据当地的标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最高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第三十三条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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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10 1379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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