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欠款未清时,担保人是否担责取决于多种情况。一般保证中,只有在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并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实现债权,担保人才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承担责任。
2.保证期间也很关键,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按法定方式主张权利,保证人不再担责。而且,当出现主合同无效、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等法定免责情形,担保人无需承担责任。
3.为避免担保风险,债权人应及时了解担保类型和保证期间,在规定时间内依法主张权利。债务人应积极履行债务,避免给担保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担保人在提供担保前,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可能面临的风险,谨慎做出担保决定。
法律分析:
(1)欠款未清时,担保人的责任需根据保证方式判断。一般保证中,债权人要先对债务人进行诉讼或仲裁且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实现债权,担保人才担责。
(2)连带责任保证里,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
(3)保证期间很关键,若债权人未在该期间按法定方式主张权利,保证人不再担责。
(4)当存在主合同无效、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等法定免责情形,担保人无需担责。
提醒:
欠款担保情况复杂,不同保证方式和具体情形对应不同责任承担。建议涉及担保问题时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确定保证类型。若为一般保证,债权人先对债务人诉讼或仲裁且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实现债权,担保人才担责;若为连带责任保证,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担责。
(二)留意保证期间。债权人要在保证期间内按法定方式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不再担责。
(三)关注法定免责情形。如主合同无效、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等,担保人无需担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1.担保人是否担责分情况:一般保证下,债务人无法偿债,债权人先起诉或仲裁并强制执行仍无法实现债权,担保人才担责。
2.连带责任保证时,债务到期未还,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担责。
3.要留意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在期间内按法定方式主张权利,保证人免责。
4.若有主合同无效、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等法定情形,担保人无需担责。
结论:
欠款未清时担保人是否担责分情况,一般保证有先后顺序要求,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有选择权,且受保证期间和法定免责情形影响。
法律解析:
在欠款未清的情况下,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不同规定。一般保证中,只有在债权人对债务人诉讼或仲裁并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实现债权时,担保人才担责,这保障了担保人的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里,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给予债权人更多选择。保证期间很关键,债权人需在该期间内按法定方式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免责。另外,主合同无效、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等法定情形出现时,担保人也无需担责。如果遇到类似担保责任问题,为避免自身权益受损,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法律建议。
专业解答买卖合同中卖家已经交付标的物但买家未付清钱款的情形,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除非双方在合同当中约定的就是分期付款,如果没有约定分期付款,买家应该按买卖合同的约定及时付清钱款,未付清钱款的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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