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若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应及时准备相关材料向检察院申请,配合提供证明自身情况的文件。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要积极展现悔罪表现,提供能证明自己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如稳定的居住证明、良好的社会关系证明等。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准备好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以证明自身特殊情况,申请取保候审。
(四)当羁押期限届满案件未办结时,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可提醒检察院采取取保候审措施,避免超期羁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常见情形如下:
-犯罪情节轻、社会危险性小,可能判管制、拘役或独立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可取保候审。
-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综合犯罪性质、悔罪表现等,取保无社会危险性的,也能取保。
-出于人道和保障权益,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可取保候审。
-为避免超期羁押,羁押期满但案件未办结时,可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结论:
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主要有四种情况,包括犯罪情节轻、不具社会危险性、犯罪嫌疑人属特殊群体、羁押期限届满案件未办结。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因其犯罪情节相对轻、社会危险性小,可取保候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综合犯罪性质、悔罪表现等因素,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也可适用。同时,出于人道主义和保障特殊群体权益,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取保候审。另外,为避免超期羁押,在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尚未办结时,可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若遇到与取保候审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是为在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同时,兼顾犯罪嫌疑人权益及人道主义原则。主要基于四种情形:
1.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因其犯罪情节轻、社会危险性小,适用取保候审符合司法资源合理配置原则。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综合犯罪性质、悔罪表现等因素,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适用取保候审。
3.出于人道主义及保障特殊群体权益,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取保候审。
4.为避免超期羁押,在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时,可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建议检察院在决定时严格审查社会危险性,确保适用准确;同时建立动态监管机制,根据案件进展和嫌疑人情况及时调整措施。
法律分析:
(1)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检察院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轻、社会危险性小,给予取保候审机会,这体现了法律的适度性和灵活性,让犯罪情节不严重的人有机会在相对自由的环境等待审判。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若综合犯罪性质、悔罪表现等判断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检察院也会做出取保候审决定,这既保障了司法公正,又兼顾了嫌疑人权益。
(3)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出于人道主义关怀和保障特殊群体权益,检察院会批准取保候审,彰显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4)当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尚未办结时,为避免超期羁押,检察院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确保司法程序合法合规。
提醒: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案件终结,被取保候审人需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可能被撤销取保候审。不同案情对应处理方式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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