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明确其主动参加诉讼就意味着认可了受诉法院的管辖,所以不应提出管辖权异议。若其有相关疑问,可在参加诉讼前详细了解受诉法院管辖规定,避免后续不必要的争议。
(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由于其诉讼地位是支持一方当事人维护自身利益,也不应提出管辖权异议。若发现受诉法院可能无管辖权,可向法院反映情况,由法院按规定进行移送管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二条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能提管辖权异议。主动参与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意味着认可受诉法院管辖。其提起的参加之诉以本诉为前提,所以不能对本诉管辖权有异议。
2.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同样不能提管辖权异议。这类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为支持一方维护自身利益,其诉讼地位决定无此权利。若受诉法院对相关案件无管辖权,应移送管辖,而非由其提异议。
结论:
民事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法律解析: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与他人已开启的诉讼,这一行为意味着其承认并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而且其提出的诉讼是参加之诉,是以本诉的存在为基础的,所以不可以对本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为了支持一方当事人来维护自身利益,其诉讼地位决定了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若受诉法院对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相关的案件没有管辖权,法院会进行移送管辖,而不是由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
如果在民事诉讼中你遇到第三人管辖权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在民事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主动参与已开始的诉讼,表明其承认并接受受诉法院管辖,而且其提出的参加之诉依赖于本诉,所以无权对本诉管辖权提出异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为支持一方当事人来维护自身利益,其诉讼地位决定了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若受诉法院对相关案件无管辖权,应通过移送管辖解决。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法院应在立案阶段严格审查管辖权,避免出现管辖错误。
2.对于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院应明确告知其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3.若发现管辖错误,法院应及时依职权进行移送管辖。
法律分析: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其主动参与他人已开启的诉讼,这一行为可看作是对受诉法院管辖权的认可与接受。并且其提出的参加之诉依赖于本诉,所以不能对本诉管辖权提出异议。
(2)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同样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其参加诉讼是为支持一方当事人来维护自身利益,这种诉讼地位决定其无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若受诉法院对涉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案件无管辖权,应是法院进行移送管辖,而非由该第三人提出异议。
提醒:
在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应明确自身诉讼地位,清楚是否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若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专业解答1.第三人在已开始的诉讼中无权提管辖权异议。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自愿介入视为接受受诉法院管辖;被通知的第三人可选择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继续或另行起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过支持一方来维权,不能提异议。 2.我国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案件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法人或其他组织案件由被告注册登记地或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法院管辖。
专业解答1.第三人在已开始的诉讼中无权提管辖权异议。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自愿介入视为接受受诉法院管辖;被通知的第三人可选择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继续或另行起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过支持一方来维权,不能提异议。2.我国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案件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法人或其他组织案件由被告注册登记地或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法院管辖。
专业解答第三人是不能提管辖权异议的,但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请求和理由,并成为案件的当事人;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遇到第三人如何提管辖权异议的问题,可以参考一下本文的内容。
专业解答第三人不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不是本诉的当事人,无权对本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既非原告,又非被告,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对第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可以吗依旧不清楚的,可以选择继续阅读这篇文章。
专业解答第三人管辖权异议请求不一定会被法院受理,第三人是否可以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与该第三人是否属于案件的单独请求权人有关。如果属于,提出的管辖前异议请求,有被法院受理的可能。
律师解析 1、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第三人无权针对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提出管辖权异议。 具体而言: 首先,对于那些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言,当他们自愿介入到他人已经启动的诉讼程序之中时,应当被视为已经默认并接受了受诉法院对此案的司法管辖权,因此也就无需对其管辖权提出异议; 其次,当此类第三人是受到受诉法院的强制性通知而参与到诉讼程序中的时候,他们有权自行决定是否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继续参与诉讼,或者选择以原告的身份向其他具备管辖权的法院另行发起诉讼。 其次,对于那些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来说,他们在参与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过程中,主要是通过支持某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由于这类第三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始终是站在某一方当事人的立场上,并且其诉讼主张也会随着这一方当事人的变化而相应调整,因此他们无法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2、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自然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由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若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话,则应当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同样地,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也应当由被告的注册登记地或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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