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可以吗?
1、第三人不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他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他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2、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提出地域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是什么?
1、提出地域管辖权异议的条件包括,只能是案件的当事人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等,具体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
(1)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管辖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
(2)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3)诉讼管辖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口头形式亦应允许。
(4)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
2、被告认为受诉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法院或者下级法院管辖的,有权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1)被告认为受诉法院违反地域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其他地方法院管辖的,有权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2)被告认为受诉法院同时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的,有权一并提出管辖权异议。
(3)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标准的,被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法院管辖。
(4)因仲裁条款或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而受理的民事诉讼,被告一方有权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受诉法院应就管辖权作出裁定。
三、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区别是什么?
1、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区别为划分的标准不同
(1)级别管辖是从纵向来划分的,地域管辖是从横向来划分的;
(2)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进行确定的,地域管辖是根据案件的当事人进行确定的;
(3)级别管辖应当涉及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我国目前的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而地域管辖涉及同级人民法院的不同区域,一般按照被告住所地确定地域管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也可以按照其他的标准确定管辖的人民法院。
2、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①重大涉外案件;
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①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②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收到此类异议请求后,需要依法判断异议是否成立。对第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可以吗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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