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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银行卡怎样认定受贿数额

刘* 新疆-省直辖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5.10.16 07:05:57 350人阅读

收受银行卡怎样认定受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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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银行卡认定受贿数额要区分不同情形。若行贿人告知密码或受贿人已实际使用卡内款项,按实际支付或消费金额认定受贿数额,这体现了以实际发生的受贿行为来确定数额,符合罪责相适应原则。若行贿人未告知密码,但卡内存款是受贿人可即时支配的活期存款等,原则上以卡内存款数额认定受贿数额;若有证据证明受贿人实际未控制全部存款,则按实际控制数额认定,这是考虑到受贿人对财产的实际掌控情况。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司法人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全面收集证据,准确判断行贿人是否告知密码、受贿人对卡内款项的实际使用和控制情况。
2.加强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认定受贿数额的准确性。
3.建立案例数据库,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确保司法裁判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2025-10-16 13:24: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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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行贿人告知受贿人银行卡密码或者受贿人已实际使用卡内款项时,受贿数额按照实际支付或消费的金额来认定。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受贿人对卡内款项有了实际的支配权,其支取或消费的金额清晰明确地体现了受贿的额度。
(2)若行贿人未告知密码,但卡内存款属于受贿人可即时支配的活期存款等,通常以卡内存款数额认定受贿数额。然而,如果存在证据表明受贿人实际上并未控制全部存款,那么就按照实际控制的数额来认定。这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受贿人实际能够掌控的资金量来确定受贿数额。

提醒:
收受银行卡是否构成受贿及数额认定较为复杂,不同情况对应不同认定方式。若涉及此类法律问题,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16 11:27: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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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行贿人告知密码或受贿人已实际使用卡内款项时,应留存受贿人取款或消费的相关凭证,如银行取款记录、消费小票等,以此准确认定实际支付或消费金额作为受贿数额。
(二)若行贿人未告知密码,需确认卡内存款性质是否为可即时支配的活期存款等。同时收集证明受贿人实际控制存款情况的证据,如资金流向证明、相关证人证言等,按实际控制数额认定受贿数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2025-10-16 11:16: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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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受银行卡认定受贿数额分情况。行贿人告知密码或受贿人已用卡内款项,按实际支付或消费金额算。如行贿人给卡并告知密码,受贿人取5万使用,这5万就是受贿数额。

2.行贿人未告知密码,但卡内存款是可即时支配的活期存款等,以卡内存款数额认定。若有证据证明受贿人未控制全部存款,按实际控制数额算。如卡内10万活期,仅控制3万,受贿数额为3万。

2025-10-16 10:18: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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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收受银行卡认定受贿数额需分情况,告知密码或已实际使用卡内款项,按实际支付或消费金额认定;未告知密码但为可即时支配的活期存款等,以卡内存款数额认定,有证据证明未控制全部存款则按实际控制数额认定。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受贿案件中,收受银行卡时不同情形对应不同的受贿数额认定方式。当行贿人告知密码或受贿人已实际使用卡内款项,此时以实际支付或消费金额作为受贿数额,这体现了对实际发生的受贿行为的准确认定。若行贿人未告知密码,但卡内存款是可即时支配的活期存款等,原则上以卡内存款数额认定受贿数额,不过若有证据表明受贿人没有完全控制全部存款,就按实际控制数额来认定,这样能更客观地反映受贿的真实情况。如果遇到涉及收受银行卡受贿数额认定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0-16 08:40:07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二)单位罪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单位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单位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2)强行索取财物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二、相关知识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罪的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罪追究刑事责任。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罪追究刑事责任。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从本罪犯罪客体可知,刑法对此行为进行处罚不是因为钱。而是因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应该保持廉洁。不是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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