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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买房还房贷离婚财产怎么判

张** 福建-龙岩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0.16 05:33:45 345人阅读

男方买房还房贷离婚财产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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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男方婚前买房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用个人财产还贷,房屋属于男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这是因为房屋购买及还贷资金都源于男方婚前或个人资金,未与夫妻共同财产产生混同。
(2)男方婚前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房屋虽仍归男方,但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男方需补偿女方,这体现了对夫妻共同财产贡献的认可。
(3)婚后购买的房屋,即便只登记在男方名下,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会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以保障公平合理。

提醒:
涉及房产分割时,要注意保留好购房及还贷相关凭证。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16 12:48: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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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男方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且用个人财产还贷,保留好还款资金来源证明,如银行流水显示资金来自婚前个人存款账户等,保障房屋完全属于个人财产。
(二)婚前男方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但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双方可签订协议明确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的分割方式,避免离婚时产生纠纷。
(三)婚后买房只登记在男方名下,夫妻双方在购房时可对房屋归属等情况进行书面约定。若离婚协议不成,要准备好证明自己对家庭贡献、子女抚养等方面的证据,以争取法院在判决时的有利倾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25-10-16 12:27: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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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方婚前买房且登记在自己名下,若用个人财产还贷,房子归男方,离婚不分割。
2.男方婚前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房子仍归男方,但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属共同财产,男方要补偿女方。
3.婚后买房,即便只登记男方名下,通常认定为共同财产。离婚先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

2025-10-16 10:32: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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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前男方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用个人财产还贷,房屋属男方个人财产,离婚不分割;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归男方,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属共同财产,男方补偿女方。婚后买房,即便只登记男方名下,通常认定为共同财产,离婚先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按原则判决。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所以婚前男方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用个人财产还贷,房屋自然是男方个人财产。而婚后夫妻所得财产一般是共同财产,若用共同财产还贷,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就不能只归男方。婚后购买的房屋,基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性,即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也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时,先由双方协议,若协议不成,法院会根据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进行判决。如果大家在房产分割方面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0-16 08:40: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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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男方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用个人财产还贷,房屋属男方个人财产,离婚不分割;若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仍归男方,但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男方要补偿女方。这体现了对婚前财产归属的尊重,同时保障了参与还贷一方的权益。
2.婚后购买的房屋,即便只登记在男方名下,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则法院依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这是考虑到婚姻期间夫妻共同的付出和贡献。
解决措施和建议:
1.婚前购房,若涉及共同还贷,双方可签订协议明确权益。
2.婚后购房,若对财产分割有疑虑,可咨询专业人士并留存相关出资证据。

2025-10-16 06:43:07 回复

解答如下,【法律意见】看谁更适合照顾孩子,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比如有没有固定住所,固定收入,有没有不良嗜好等等。一般女方如果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的话,而且女方也坚持要抚养权的话,会判给女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的抚养问题。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都处在哺乳期,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我们知道,在2021年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对猥亵罪的保护对象进行了修改扩大,对象不再限定为女性和儿童,从此以后,猥亵成年男性也构成了犯罪。但是对罪的定义却还是没有修改,成年男性仍被排除在受害者的行列之外。无法被切实有效的保护,让我国广大男性同胞们十分惶恐和郁闷。为什么会感到惶恐和郁闷呢?那是因为在现实世界中,性侵成年男性的案件确实时有发生,并呈现增长态势:随便举个例子,2021年9月19日重庆合川区一男子深夜被另一男子性侵,警方抓到嫌犯后,碍于男性同性性侵目前属于法律空白,加之没有造成明显身体伤害,警方只有将嫌犯教育一番后便放人;这还只是男性对男性的“”,女性男性的案件同样大量存在,比如曾在微博上火遍全国的成都九眼桥女子“”过路男子的案件。而从世界范围内的立法进程来看,将男性纳入受害者范围已经被逐渐认可:韩国在2021年将男性列为的保护对象,是在2021年将男性作为罪的受害者,日本也在2021年对刑法进行了修改,将“罪”罪名改为了“强制等犯罪”,将男性纳入到保护范围中来。德国作为刑法理论的先进国家,1998年便已将男性列为了罪的受害者了。咱们中国的刑法,要不要考虑赶紧跟一下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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