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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欠钱是否可额外赔偿

杨** 陕西-安康 欠款追讨咨询 2025.10.16 01:46:14 454人阅读

民事纠纷欠钱是否可额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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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民事纠纷里,若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额外费用有约定,且该约定合法,债权人能主张额外赔偿。这是因为法律认可合理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其目的在于弥补债权人因债务人逾期还款而遭受的损失。
(2)当双方没有相关约定时,债权人可依法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
(3)额外赔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若约定的利息、违约金过高,债务人有权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提醒:
债权人主张额外赔偿要确保约定合法合理,债务人若认为约定过高可请求法院调整,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分析。

2025-10-16 06:24: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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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借贷双方有关于逾期利息、违约金等额外费用的约定且不违法,债权人可按约定主张额外赔偿。比如在借款合同里明确写了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等,债权人就可据此要求赔偿。
(二)若双方未约定额外费用,债权人能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
(三)若约定的利息、违约金过高,债务人可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2025-10-16 04:36: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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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纠纷里,欠钱能否额外赔偿要看具体情形。若借贷双方约定了逾期利息、违约金等,且不违法,债权人可主张额外赔偿,法律会支持合理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弥补债权人损失。
2.若双方未约定,债权人可主张自逾期还款起的资金占用利息。
3.额外赔偿要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若约定利息、违约金过高,债务人可请求法院适当减少。债权人可依情况和法律主张合理额外赔偿。

2025-10-16 04:10: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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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民事纠纷中欠钱在符合条件时可主张额外赔偿,需依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确定。
法律解析:
若借贷双方约定了逾期利息、违约金等额外费用,且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债权人能主张额外赔偿,这是为弥补债权人因债务人逾期还款的损失。若未约定,债权人可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但额外赔偿要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若约定的利息、违约金过高,债务人可请求法院适当减少。债权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依据法律规定来主张合理的额外赔偿。若遇到类似民事纠纷中关于额外赔偿的问题,不知如何处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16 03:57: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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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纠纷中欠钱可主张额外赔偿,具体依情况而定。若借贷双方约定了逾期利息、违约金等额外费用,且不违法,债权人能主张额外赔偿,法律支持合理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用于弥补债权人因债务人逾期还款的损失。
2.若双方未约定,债权人可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但额外赔偿要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若约定的利息、违约金过高,债务人可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3.建议债权人在借贷时明确约定额外费用,且符合法律规定。债务人若遇过高额外赔偿,及时请求法院调整。同时,双方都应了解法律规定,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2025-10-16 03:11:56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民诉法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一、金融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其特殊性在于贷款人为金融机构。二、同业拆借是指具有市场准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为了调剂头寸和临时性资金余缺,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活动。三、企业借贷是指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的行为。目前,为保护金融市场的有序运行,我国法律一般不允许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四、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借贷的币种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港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五、小额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借小额款项,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小额贷款一般额度较小,利率较低,期限、发放和还款方式方面的约定更加灵活、便捷,小额贷款多用于扶助农民进行农业生产、下岗职工再就业,以及大学生创业等等。六、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签订的合同。金融不良债权是指处于非良好经营状态,不能按时支付银行利息,甚至不能偿还贷款本金的银行借款债权。金融不良债权包括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七、金融不良债权追偿是指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人在受让债权后,向原金融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主张权利,以实现债权的行为。追偿是受让人对金融不良债权处置的主要方式之一,包括直接催收、诉讼(仲裁)追偿、委托第三方追偿、破产清算等方式。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1、平行诉讼在平行诉讼造成管辖权冲突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人民在强调国家主权的同时,应适当地采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承认外国的诉讼效力,并考虑到有利于判决的执行等因素。具体言之,对于“对抗诉讼”,人民经司法审查后,一般应予受理,且不得承认和执行外国的判决。对于“重复诉讼”,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于当事人已在外国而正在进行中的案件,再到我国的,应按“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予受理。对于当事人在外国后获得胜诉,但判决在该国得不到执行,再就同案向我国的,不宜按“一事不再理”原则处理,而应当允许当事人再行。2、不方便原则我国在立法上没有规定不方便原则,司法解释也不曾明确。认为可以考虑适用该原则;受案的我国对案件享有管辖权;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我国管辖的协议;案件不属于我国专属管辖;案件不涉及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案件争议发生的主要事实不在我国且不适用我国法律,我国若受案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外国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为方便。3、适当地建立必要管辖权有关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消极冲突,我国应适当地建立必要管辖权。虽然我国在立法上没有明确建立必要管辖权,但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和第14条分别有如下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0条我国和外国都享有管辖权的涉外商事纠纷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且被受理后又就同一争议向我国提讼,或者对方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向我国提讼的,外国是否已经受理案件或者作出判决,不影响我国行使管辖权,但是否受理,由我国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外国判决已经被我国承认和执行的,人民不应受理。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第11条我国在审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过程中,如发现案件存在不方便管辖的因素,可以根据“不方便原则”裁定驳回原告的。“不方便原则”的适用应符合下列条件:(1)被告提出适用“不方便原则”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而受诉认为可以考虑适用“不方便原则”;(2)受理案件的我国对案件享有管辖权;(3)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我国管辖的协议;(4)案件不属于我国专属管辖;(5)案件不涉及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6)案件争议发生的主要事实不在我国境内且不适用我国法律,我国若受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7)外国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1.两者处理纠纷的机构不同。仲裁由当地仲裁委受理,其监督机构是中国仲裁协会;诉讼由受理,监督机构是检察院。2.一旦合同双方约定选择仲裁解决合同纠纷,就不能到再进行诉讼。3.仲裁按照自愿原则,诉讼则不以另一方意志为转移。4.受案范围不同,仲裁只能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则可以受理各类纠纷。5.程序不同,仲裁是一裁终局制,申请撤销时一般不再从实体进行审查,如程序中有明显错误时可以撤销;诉讼如对一审不服还可以上诉,二审不服可在二年内申请再审。6.仲裁庭审理案件通常案情不公开,裁决不公开;人民实行案件公开审理原则,但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除外。7.两者收费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第二十三条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第二十四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应当驳回,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应当继续审理。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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