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被判无效时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无效婚姻自始无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权利义务。当一方存在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过错导致婚姻无效,无过错方遭受损害可索赔。
1.赔偿范围包括物质和精神损害。物质损害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2.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综合过错程度、行为后果、当地生活水平等确定。
3.无过错方若主张赔偿,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对方过错及自身损害。
建议无过错方在婚姻出现问题时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以便在主张赔偿时能顺利举证。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
(1)婚姻被判无效后,其效力自始不存在,双方不具备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这意味着婚姻关系从一开始就是不被法律认可的。
(2)当一方存在导致婚姻无效的过错情形,如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给无过错方造成损害时,无过错方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3)损害赔偿包含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物质损害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度,而精神损害赔偿要综合过错程度、行为后果、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数额。
(4)无过错方若要主张赔偿,需承担举证责任,拿出证据证明对方的过错以及自身所受的损害。
提醒:无过错方主张赔偿时应注意及时收集有效证据,不同案件情况差异大,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分析。
(一)无过错方要收集证据,如重婚的婚姻登记记录、亲属关系证明、未达法定婚龄的身份证明等证明对方过错,以及财产损失凭证、医疗诊断证明等证明自身损害。
(二)在婚姻被确认无效的诉讼中,可同时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明确赔偿数额和计算依据。
(三)若协商赔偿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过错方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婚姻被判无效,无过错方可索赔。无效婚姻从开始就没法律约束力,双方无夫妻权利义务。
2.若因重婚、近亲结婚、未达婚龄等过错致婚姻无效,无过错方受损,可要求过错方赔偿,包括物质和精神损害。
3.物质赔偿以实际损失为准,精神赔偿综合多因素定数额。无过错方索赔要举证对方过错和自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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